有關合同的法律問題,關於合同適用法律的問題

2022-05-09 20:01:47 字數 5977 閱讀 9482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樓:開開心心過天天

有關的資料都沒有,都沒有理?315吧

關於合同適用法律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7〕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3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五條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裝置**合同,適用裝置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絡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六條 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樓:葉子的下面

a。以後lz記著,凡是貌似可以由中國法院管轄的也可以由外國法院管轄的,告訴至中國法院的,都由中方法院管轄,因為涉及到普遍管轄權的問題,中國法院要對自己的國家的公民加以保護。

5樓:

a中國法律

此案件是國際私法中的反致原則,也稱為轉致。就是指涉外的民事關係,甲國(法院國)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指引乙國的法律作準據法時,認為包括乙國的衝突法,而依乙國的衝突規範卻使用甲國的實體法作準據法。

6樓:匿名使用者

d涉外合同糾紛,先是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最密切聯絡地法律。

7樓:

a,《民事訴訟法》29條,因為雙方在協議中沒有約定適用哪國法律,所以d中用英國法律不選

一個關於合同的法律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1)乙公司不承擔責任,因為乙公司5月25日的行為屬於提出了新的要約,而同期甲公司也承諾了。

(2)擔保方式屬於定金保,並且沒有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甲公司可以選擇雙罰或違約金,但是隻能選擇其中的一種

(3) 乙方

(4)有效 要約與承諾已經實現

(5)乙方向甲方承擔責任,然後乙方在向丙追償。

9樓:小雅中的爺爺爺

根據《電力法》第35條、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你完全可以 要求修改的。《電力法》第35條、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許可權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依照***有關規定製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10樓:苗語連珠

(1)乙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乙沒有違反誠信原則。甲與乙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要求商品必須由乙生產。

(2)合同採用的擔保法方式是定金,該擔保合法有效。因為定金沒有超過合同總額的20%。

(3)合同的違約方是乙方,雖然他稱貨物的質量問題是運輸方的責任,但合同是相對的,商品購買合同的雙方是甲和乙,合同標的不合格,違約責任當然在提供方即乙方。如果確實是運輸方的不當行為導致的,乙可以就他與運輸方的合同進行索賠。

(4)在本案例中,供銷科長在購買數量上雖然是越權**行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乙公司就供貨數量、**和時間於5月25日向甲公司以傳真方式確認,甲公司法人代表以傳真件認可。」也就是說甲公司事後進行的追認使得該越權**行為有效了。

(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還雙倍定金或者承擔違約金責任,二選一。乙可以就他與丙之間的委託加工合同向丙主張權利。

合同法有關合同的履行問題

11樓:曾良軍

1. 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2萬元運費由履行方承擔即乙方;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甲方未按期履行交付貨款義務,乙方無需退還20萬元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訴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2樓:

(1)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這兩萬元的運輸費應當由乙公司承擔。

因為乙公司作為賣方,有及時交貨的義務,並且也實際履行了其交貨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合同的情形下,一方實際履行,另一方接受,則視為合同成立。這種情形下,乙方應當承擔運費。

(2)在本案中,乙方不存在任何過錯,而甲方存在延遲付款的過錯,這種情況下,由於有合同明確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10%的定金」,則應當適用定金罰則,乙方有權取得甲方支付的定金作為對甲方違約的懲罰。

(3)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為雙方在交易中沒有就運費問題達成協議,導致產生了2萬元的費用爭議,屬於合同中的重大誤解,這種情況下,合同屬於可撤銷可解除的合同。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訴合法,因為被告甲公司在a市,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a市有權管轄;又因為裝置運輸到了a市,因此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a市有權管轄。

1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1、2、4同意第一個回答的觀點,但關於第三點乙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是重大誤解不能苟同。乙方是有權解除合同,但解除的原因是因為甲方不支付貨款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因為買賣合同買方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貨款。

在甲方不履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乙方自能解除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1)運費由乙方負責。合同法規定:如果對於運費沒有約定的由附有履行義務一方即乙方負責。

(2)不退還。定金作為履約擔保,當給付定金一方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之後,由接受方退還或者抵作貨款。本案中乙方在履行主要義務後,甲方未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故乙方無需返還。

(3)有解除權。合同法規定,一方不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相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法,但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的不恰當。合同糾紛如果沒有協議管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轄。a市是被告住所地 故乙方向a市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有關合同問題的糾紛

15樓:其人

你們現在搞成這樣,拆夥是必然的事了吧,我作如下的解釋:

1你們之間簽訂的是私人合同,只能證明你們是有合夥經營的關係,而合同裡的條文是否合法合理還是需法律人氏閱過才知道,即使你們的合同中已經簽訂了有效的約束說明,但外界的規定不會因此而變的,例如營業執照,如性質是個體工商戶的話就不管你們內裡有多少個合夥人,對於你們食店都只是承認法定代表的那個人的操控權力,包括他取消、抵押、轉讓、變更執照,你都無權阻止的,換句說話他就有直接變買整間飯店的權力,但你卻沒有,因其它合夥人是一概不視為有權操控的;又例如你說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你的簽名,那麼法律上就只承認有簽名的那個人的操控權力,至於你是否有出錢或者你們之間有什麼另外的合同規定都不會影響這份租賃合同中內容的(即使房東明知你們之間的合夥關係,但都可以完全不理會你的)。

2你的拍當違反你們之間所簽訂合同的約定就只視為你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他即使怎樣違規,你亦只能從經濟上追討他賠償,而很難直接阻止他的行為,除非,你立即向當地法院提請訴訟,然後交納對應屬他的股份價值的按金作封存他在這飯店上的資產,這樣他就無法再搬動任何東西了(這已包括營業執照和租賃合同的處置權等等)直至法院判決下來結果後才解封,否則一切問題都只能由你們雙方作私下協商,協商不成的話,你亦沒他辦法的。

3一般來說你們有合同證明合夥和出支關係的話,你是有權分取飯店轉讓所得的屬於你股份額的部分,不過可能與你所投資的金額有出入,因要看轉讓出多少錢,你們只能按照投資的比例來分取,這是法律所支援的,但倘若他連分家的錢都不給你或者給不足額又無法協商好的,你亦只能是訴諸法院才能解決的,因轉讓出的錢亦是先由他收下再分給你的,你現在的處境是非常被動的,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雙方儘量達成協商。

4如果你們的合夥合同上已經註明了經營決策權是由雙方共有的話,那麼你亦可在起訴他的同時說明他違反合同約定作強行決策,如果因此證明他造成飯店的損失的話,你亦可另外追討他賠償的,不過這方面能否勝訴就最好聘請律師為你**追討,單靠自己對法律的認識來處理就勝訴不大的了。

4至於說到你們房東索要好處費的問題,就要看租賃合同有否說明場地的使用規定,是否說明經營的行業,如果有的話你們轉租給新的租客亦只能經營這種行業,如果沒有說明的好辦了,你可不理會房東,也無須終止租賃合同,反正你再和新租客另外簽訂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就行,他索要費用是不合法的,只要租賃合同上沒說明不準轉租你們就可轉租給別人,因中國的民事法則是支援沒有說明的事情就是沒有約束力的,房東沒在合同上說明的,你就可以轉租。

5總的來說你們除非是私下達成協商,否則你就只有聘請律師向法院提請訴訟才會有個公平的結果。

辭職有關合同問題

如果你要辭職的話,不用經過你們單位的批准,你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你們單位了,過三十天後你就可以離開公司了,根本不用等著他們批准,三十天後還不批就是他們的問題了,你已盡到了你的提前告知義務。說到你的情況,你的合同到去年底,從08年開始你就沒有合同,且還在公司上班,屬於明顯的事實勞動關係,且在2008...

法律合同問題,關於法律合同的問題

你好電子合同,經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在合同下方簽字,且有聊天記錄作為輔證,這個沒問題。合同法 裡面幾乎沒有電子合同的相關條款,因為合同訂立是雙方當事人接觸,融洽,達成協議的過程,裡面的責任與義務一旦明確生效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出現任何意外都可能有賠償責任發生。但是隨著社會發展,...

合同履行中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合同bai是約束雙方的,一般的合du同不是雙zhi 方的意願,有一方是被動的dao,也是被約束的,而令回一方對合同而言完答全是不用負責的 首先看看合同內容,比如定金,和訂金是完全不同的,合同咋騙和分歧都是出在擬定階段,比如購買房屋其實是沒要合同的,付錢過戶就完了,但是,有中介在其中,而買賣房屋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