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受傷到底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2022-05-01 18:59:04 字數 5608 閱讀 9808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只要員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期間出現工傷事故,員工依然是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員工試用期受傷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3樓:李鎮男

可以,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傷認定的條件的,即可認定為工傷。

除非自殘或自殺,否則工傷跟職工的過錯無直接因果關係,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傷認定的條件的即可認定為工傷。

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條件: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試用期的員工可以享受年假嗎

4樓:解答小霸王

試用期的員工能夠滿足其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就可以在本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其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023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按照《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23年4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人保部覆函明確:

《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從離開上一個單位,並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也屬於「連續工作」的範圍。

如果說在試用期內員工有年假的,而公司又未安排年假的,那麼在試用期間離職的,可以要求補償。如果試用期員工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也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休年假,應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天數應按未休年假天數計算。

此外,如果試用期內沒有年假的,那麼離職時,自然不能要求補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

(二)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5樓:

試用期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未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6樓:乙小甲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23年4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

人保部覆函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從離開上一個單位,並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也屬於「連續工作」的範圍。

所以,試用期員工是否具備享受年休假的資格,不能一概而論。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未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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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假的情況: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7樓:哈怎麼肥四

試用期的員工必須滿足在其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才可以在本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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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8樓: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試用期也可以休年假,沒有規定要在一個單位工作滿一年才可以休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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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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