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公司借曠工扣工資,該怎麼辦呢

2022-04-04 20:16:36 字數 6027 閱讀 8766

1樓:韓飛律師

現在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工資、考勤等用人單位儲存的證據適用「舉證倒置原則」,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00號第三條規定:關於企業對因內部承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可否扣發工資問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

你們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是非法的,你可以要求自用工30天后要求支付2倍工資。

至於說曠工,你本人如果請病假的話,公司還要支付80%的最低工資,現在沒請假,公司可以按曠工扣款,但不能曠一天扣3天,也就是倒扣你的錢,實際應該按照當月工資折算每個曠工日工資,上限位當月月工資。

公司罰款也是沒有道理的,如果你曠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應該舉證證明具體的損失數額,而不能一次性扣1000塊。

沒有籤勞動合同,你有銀行發工資的記錄,可以作為你們有勞動關係的佐證,公司所謂的臨時工說法站不住腳,現在法規已經沒有臨時工一說,而且他們要證明臨時工的說法。

4樓:匿名使用者

1、.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2、沒給你買保險,可以要求保險補償。

3、你的工資如果低於其他和你幹一樣工作的人,那麼你的工資按他們的一樣來發,你可以報勞動監察大隊的幫忙。

4、如果你也不想在**工作了,那麼你還有雙倍補償,金額看以下法條,自己算你的補償有多少。

5、你曠工是要被扣工資的,標準以企業的公式的制度來定。

6、你去年就上班了,到了今年的9月,不屬於臨時工,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為簽訂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未簽訂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仔細看,對你有幫助,祝你好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是按照規章制度罰款、扣工資你無話可說,但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一年內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你有權要求公司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否則你可以到勞動監督大隊投訴。

建議你認真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可在網上搜尋)。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內沒簽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曠工扣工資應該按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來,如果沒有不能扣,扣的工資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而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你可以收集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7樓:大家通

有點能整哦,上面回答的都是些法律,書面知識,lz現在的關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公司是絕對錯的,首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拖欠工資,3、扣工資不合理,4、……

很多很多,如果lz想維益,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局申請仲裁。人力資源局有個法律視窗,先去問問吧,lz的問題不是在這裡一下就能扯的清楚,如果仲裁成功,你還可以拿到一大筆補償金。光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項就夠了。

8樓:劉律師陝西西安

勞動合同法實行後,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如果雙方談不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解決。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曠工的處罰,單位可以做出。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反,應該支付你雙倍的工資,這樣也許就夠了。

10樓:勞動者法律援助

公司無權罰款1000元,不過可以按你連續曠工三天作出一天扣三天的工資另外開除你,但是必須結清工資。還有公司沒有跟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必須支付雙倍工資。

南方勞動網|勞動者法律援助中心

11樓:匿名使用者

1、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違法。

2、即使曠工扣發工資,剩餘月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你可以要求補交社保。

12樓:匿名使用者

:x-270=3x-8703x -x =870-2702x =600x =300

13樓:唐山馬科

看看你們集體合同之中對曠工的規定精神。一般來說,曠工是需要扣錢的,和請假完全不一樣。

在辭職後,公司亂扣發工資,我該怎麼辦呢

14樓:諾諾百科

單位剋扣員工工資,是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樓:重燃石

作為打工人,我們都希望能和公司「和平分手」。但如果遇到蠻不講理的公司變相壓榨我們,我們該怎麼辦呢?這是我第一次勞動仲裁,希望我的經歷能給大家提供些許幫助。

16樓:合川龍律師

你好,管理制度不合理,曠工抵工資的做法不合法,扣工資屬於違反勞動法規的做法,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不交社保 我辭職公司按曠工處理扣發工資合法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公司是要按照事假扣除當天工資的,曠工行為在很多單位屬於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可能會被開除

公司不交社保應一下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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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曠工,畢竟如果想好好上班是不會曠工的,曠工的話扣錢是肯定了,在你上司心裡也會有印象汙點,所以除非想跳槽的情況下再做這個打算。另外扣多少錢的話 應該是根據公司制度而制定的 勞動法對於曠工每天所扣多少工資,沒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對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權利和義務中有明確的說明。曠工屬於勞動者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