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寫著放棄工資,那離職是不是工資要不回來了

2022-04-04 18:54:55 字數 5458 閱讀 6100

1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無效。可以追討!

2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這樣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條款,您已經提供勞動,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報酬。

工資是可以要回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韓飛律師

該約定無法,是無效的,工資應該支付給你!

4樓:上海律師劉

違法條款無效,可要回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你們這個合同這一條就不合法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協商不成 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了公司的臨勤人員合同,上面有條寫的是未做滿工時視為自願放棄所有工資。現在我要辭職能拿到工資嗎? 250

7樓:心好男人

這是嚇唬你的,放棄工資是與現行勞動法相悖的。屬於無效條款。按照這個條款思路,萬一有人生病也要上班?

他可以在裡面加個罰則,如未做滿約定的工作日,一次性罰款二百或者五百,甚至一千。也是合乎法律和情理的。

8樓:王元頁

勞動關係,按實際出勤日發放工資,這種承諾違法無效

勞務關係,雙方協商勞務費(工資)如何發放,確實自願放棄的也有效,能證明僱傭單位脅迫的,可以起訴,要求法院認定承諾無效

有糾紛需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先確認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再確定承諾效力

9樓:在千島湖登山的左慈

一聽就是不合理的,這種合同就不應該簽訂,不平等條約。這種合同是不符合勞動法的,感覺可以通過勞動局進行申告

10樓:

勞務關係,雙方協商勞務費(工資)如何發放,確實自願放棄的也有效,能證明僱傭單位脅迫的,可以起訴,要求法院認定承諾無效

11樓:

承諾書不合法,辭職應該能拿到工資,如果他們不給,勞動仲裁告他,或者去勞動監察部門告他

簽了合同後員工說走就走

12樓:上海杜律師

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而辭職的,約定扣除當月工資,我們認為是可以的。

只是「自願放棄社保」條款是無效的,因為繳納社保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得約定排除。

希望以上回復對您有所幫助。

13樓:哀採夢

現在的問題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擅自離職,即便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不承擔違約金的。至於你的合同約定扣工資也是無效的。不過從實際操作來講:

你不要說扣工資,你就說沒有交接,暫扣這個是有依據的。另外從風險的角度,為了一個月的工資專門起訴你好像概率不大。多數員工離職後就不會再回來找的,除非矛盾極深。

當然了,這畢竟是風險。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既然合同裡寫明瞭就沒問題

15樓:侯純龍律師

現行法律對員工的離職很寬鬆,員工有很大的自由權。

建議:1、不用寫:」否則扣除當月工資「,因扣工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提前離職並非扣工資的法定事由。建議改成「否則乙方(員工)自願放棄當月工資。」

2、雖然合同中寫明自願放棄社保,該約定無效。只要不繳納社保,就非法。為了風險最低,建議合同中除了自願放棄社保的約定,還應加上一款:

「甲方(單位)以每月多少元現金方式支付乙方社保費用,該費用隨每月工資一起發放。」這樣每月的工資總額不變,只是在工資中分離出來一部分作為社保補貼。

16樓:行者天涯

我來回答: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一個月申請,但是沒有說若沒有提前申請會有什麼後果或者處罰,你們勞動合同中條款  ( 辭職需提前30天以書名形式提交離職申請,否則扣除當月工資),屬於無效條款,但是無效不代表沒用,有威懾力;

社保可以自動放棄,前提是,你已經把應該公司繳納那一塊給付對方了,你做到了嗎?

一般情況,員工若知道理虧也不會要當月工資的,存有風險。

希望可以幫到你。

合同沒到期 但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

17樓:

1、「沒有在公司買任何社保」,如果是用人單位原因未給你繳納社保,那麼你隨時可以提出辭職,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工作年限,每年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自願放棄下月所結算的所有工資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問題」

你是依法正常辭職,無需放棄自己應得的權利,沒有必要這樣做。

3、上班還交了200元服裝押金 我怕如果沒有走正常離職手續 公司不退服裝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費用,否則勞動者可以立即要求返還。

根據以上情況,你可以提出辭職,要求用人單位返還押金、支付全部未支付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補繳在職期間的社保,否則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18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我想把辭職信交了馬上就走 不知道這樣公司會不會來追究我的責任』會有可能。

『第一個月也有抵押半個月的工資 每月15號發放上月工資』合法的。

『我會在辭職信中寫道 自願放棄下月所結算的所有工資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問題

』這樣也不能減輕你的責任,萬一單位追究你的責任。

『還交了200元服裝押金』單位這樣的做法違法。

建議還是走合法程式為好。

19樓:楊德保律師

你好: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保,你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此外,單位不可以向員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擔保金等,你可以要求單位返還,並可向勞動局舉報。

第三點,工資延後一個月發放在現實中是被認可的,但工資作為你的勞動報酬,筆者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放棄。

20樓:郎劍豪

「沒有在公司買任何社保」,這個值得研究,它們可以說在你的基礎工資裡有多少錢是用來給你買保險的,沒有買是你自己的問題,如果沒有這個藉口那麼你隨時可以辭職,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工作年限,每年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無需放棄自己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費用,你的200元押金又是一個很好的辭職理由,不能夠在一個嚴重違法的單位工作。

辭職時注意要簽收單,不給你你就直接去郵局用快遞郵寄給你們公司,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以免說你是自動離職,剋扣你的辛苦錢。好來好走對大家都好,但別讓它們以為你不懂法而欺壓你。

2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辦完手續再走,可以拿到所有工資和押金這樣不好嗎

如果實在需要馬上走 可以和領導商量下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這樣做的,若合同上沒有寫明不提前要扣除相應工資那麼你就不可以放棄你的工資。若是不能解決,可以申請仲裁

23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

試用期不滿三個月辭職,離職證明上自己寫的因個人原因離職自願放棄工資有法律效應嗎

24樓:水墨合

只要是你自己簽署的,那就具有法律效應啊。

2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提出辭職。

26樓:生態農村

按照勞動付酬理解

,只要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有付出勞動,就得付工資。這是回

一般常人的理解答 ,但是在入職時,工廠制度或規定上 有 條款已明確寫出:試用期內因個人原因離職,視為自願放棄全部工資,也就是說,只要你同意簽署了,若違反,也就等同你放棄了自己的權力。法律規定,權力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是必須應盡的。

若反過來,再以此事向勞動部門投訴,肯定是具有法律效應。因是你在自願的情況下下籤署的,公司沒有強迫你。你做幾天不想幹了,而且還要求工資,那麼公司的培訓成本,伙食、住宿、管理費、社保費等等,都是公司在承擔。

所以即使從民事上,這點也講不過去。覺得這條規定不能接受的,入職時可以不簽署,公司沒有半點強迫,也就是說你在未籤之前可以自由擇業。既然簽了,你再違反要求工資。

無論從哪點講,你都講不過去。除非公司出於人情的角度,或者可支付一部分工資。

簽了合同後員工說走就走怎麼辦?

27樓:謝胖胖

現行法律對員工的離職很寬鬆,員工有很大的自由權。

不用寫:」否則扣除當月工資「,因扣工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提前離職並非扣工資的法定事由。建議改成「否則乙方(員工)自願放棄當月工資。」

雖然合同中寫明自願放棄社保,該約定無效。只要不繳納社保,就非法。為了風險最低,建議合同中除了自願放棄社保的約定,還應加上一款:

「甲方(單位)以每月多少元現金方式支付乙方社保費用,該費用隨每月工資一起發放。」這樣每月的工資總額不變,只是在工資中分離出來一部分作為社保補貼。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8樓:上海杜律師

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而辭職的,約定扣除當月工資,我們認為是可以的。

只是「自願放棄社保」條款是無效的,因為繳納社保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得約定排除。

希望以上回復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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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基本工資一欄是 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應員工來說,用人單位計算加班費或者相關福利時會按照當地最低的工資進行計算,屬於用人單位轉空子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工資填寫。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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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其合同也就被視為無效合同,所以你隨時可以走人,但現在走了你也就虧了!因為你完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讓單位支付未籤合同時期內雙倍的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條款 http htm 同時還能追討學校欠繳的社保,要求學校補齊!完全可以辭職,並要求補發工資,因為上述學校已經違反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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