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幹9年左右了,辭職不想幹了,請問我可以向公司要點補償嗎

2022-03-17 06:04:28 字數 5633 閱讀 3599

1樓:回家路上是否有你

一、主動離職可以向公司索賠的6種情況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公司存在以下嚴重違約或違法行為時,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人身安全的。

二、員工可以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不可以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且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錯誤的。員工應首先同公司溝通,明確解除合同的原因:

如果經過與公司協商同意解除合同,則公司應根據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他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因此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樓:五哥回答

如你所述,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己辭職的話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想爭取,可以和公司協商,達成一致的離職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辭職,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而提出辭職的,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點和第五點,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更多3條

4樓:千里走單騎

當然可以向公司要點補償了。勞動法規定職工辭職離職後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所以你至少可以得到9個月相當於你個人月平均工資的補償。

5樓:來自夾山寺率真的繡線菊

公司在九年的時間,只要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為你繳納保險等等待遇。你這樣主動辭職不幹應該沒有什麼補償。

6樓:香伴月

你在公司已經工作了九年了,也算一個老員工了,目前辭職不想幹了,有點可惜了,你想辭職,對於你九年的工作想找公司要點補償是沒有問題的,不過,公司至於能夠給你多少補償,主要看你這九年的工作表現以及公司領導對你的看法。

7樓:一溪茉

自動辭職的不可以。除非公司辭退或開除。

8樓:你是我今生傷疼

如果是你自己辭職不想幹的話,公司為什麼要補償給你呢?除非是公司不想要你了才可以

在公司幹9年左右了,辭職不想幹了,請問我可以向公司要點補償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不可以向公司要點補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辭職,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而提出辭職的,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點和第五點,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暮然說

主動離職,沒有補償,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提出的;

9、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大體分三種情況,只有依據第一種情況辭職的才有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說的快辭工。並可以要求結清剩餘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到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力量

這要看你以什麼理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理由恰當的話是可以要離職賠償的。

13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您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公司幹了快十年了,不想做了走的時候公司有賠償嗎?

14樓:聚焦超聲刀美容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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