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如何扣除

2022-03-17 02:22:12 字數 5032 閱讀 8059

1樓:前佩蘭

答: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依據:《關於印發《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地稅地[2010]49號)第二十一條關於開發費用的確認規定: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三)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2樓:止子亦針溪

可以扣除,但是不得資本化,也就是不得計入開發成本中。

就說如果借款利息在施工成本中(1)或者在土地費用中(2)列支了,就必須調整出來。

但是可以再(1)+(2)乘以5%(如果不能合理確定)扣除。

3樓:匿名使用者

分兩種情況的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借款利息費用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4樓:12366北京中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專案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房地產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哪些費用可以扣除

5樓:雲南萬通汽車學校

根據《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可以扣除的費用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專案有關的扣除專案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並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專案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五)屬於多個房地產專案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專案可售建築面積佔多個專案可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專案的扣除金額

6樓:匿名使用者

1、地價(或讓金),

2、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元、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在(開發間接費做控制標準規定:開發專案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貸款利息具實列支,(地價+開發成本)*5%=開發間接費,開發專案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地價+開發成本)*10%=開發間接費】,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加計扣除=(地價+開發成本)*20%(從事房地產開發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是什麼意思?

7樓:綺羅

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在開發成本核算,因為開發成本是全額扣除的。而財務費用是由扣除限額的,所以要將其調整到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扣除委託貸款利息支出?

8樓:默美男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專案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係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係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係指由**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物件、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人公司;

(三)**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交易中心、投資**管理公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房地產開發會計科目一覽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科目明細設定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農行金支行 商行營業部 3 109 其他貨幣資金 4 111 短期投資 5 112 應收票據 6 113 應收賬款 應收售房款 7 114 壞賬準備 8 115 預付賬款 預付工程款 9 119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單位款 其他應收個人款 10 121 物資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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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徵用費用。主要包括徵地費 青苗補償費及其他地上物的補償費 菜地建設費 勞動力安置費 耕地佔用稅等。3 前期工程費用。主要包括勘察設計費用 三通一平 或 七通一平 費用等。4 房屋建築安裝費用。5 基礎設施建設費。6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7 管理費用。8 籌資成本與利息的支出。9 其他必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