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臨時工,試用期員工是否同等享受加班費規定

2022-03-15 13:53:51 字數 1280 閱讀 1238

1樓:帥得太有氣質

您好!《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你已經被該單位用工,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你加班費。

另,實習期,是學校對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要求,有關勞動法律沒有實習期的規定,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如果用人單位只訂立實習期,或將實習期遊離於勞動合同之外,是不合法的,應予以糾正。

2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給,不過小公司都沒有,特別中小城市,愛幹不幹,不想幹就走,都是這種狀態。所以給不給完全看老闆心情

3樓:皆有可能

1、員工在試用期加班,用人單位也要支付加班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臨時工試用期可否籤勞動合同,單位不與員工籤

4樓:匿名使用者

短期工是否需要與商家簽訂勞務合同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發生勞務關係,勞務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可以對勞動時間、勞動報酬、雙方責任義務等進行簡單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用人單位出現剋扣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等情況,『短期工』可以依據勞務合同為自己『討公道』。

」「自金融危機以來,國內大部分企業主要以短期小訂單為主,短期訂單越多,企業就更不敢『養』充足的長期普工,接到訂單時,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並儘快完成訂單,就會招聘臨時工,這樣企業一方面降低了勞動成本,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樑隊長表示,「臨時工」每週工作超過24小時以上的必須按全日制工資支付,企業不能打「擦邊球」。

試用期內屬於臨時工嗎?是這樣的說法對嗎?謝謝!

5樓:曾新蘭禾申

關於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並不是臨時工。

如果要是考上編制的話,即使是在試用期也不能按照臨時工算,只是未滿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如果是聘用制人員,還沒有過試用期的話,就是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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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做了月多進廠說是月試用期試用期辭急工有扣月底薪和月加班費的說法麼 急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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