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是否誰先起訴對誰有利啊

2022-03-08 03:51:00 字數 5126 閱讀 6986

1樓:張珂律師

並非必然對原告有利,因為雖然原告可以提出訴訟請求,但是被告也可以抗辯或提出反訴;原告準備時間比較充份,但法院也會給被告答辯期,且按照民訴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的舉證義務也比較大,另外訴訟費也需要原告預交。 當然,在權利被侵犯的時候,及時起訴還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分析

不存在有利於原告的推論,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最後法院通過對比雙方證據,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可以認定相關事實。民事訴訟中可以說有利於被告的是管轄制度,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原則上是原告就被告,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轄權,這也是有利於訴訟進行。存疑有利於被告是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一方面是因為刑罰嚴苛,往往是對人的自由權和財產權進行限制和處罰,並且會對人格權造成嚴重影響,所以對於刑事犯罪的認定要慎重,必須達到事情清楚證據確鑿的程度。

民事訴訟中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斷案,理論上不存在孰優孰劣;而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要負有更多的舉證義務。若說,原告有一定優勢,那麼是因為他一般會準備比較充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樓:張瑩律師

並非必然對原告有利,因為原告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抗辯或提出反訴;原告準備時間比較充份,但法院也會給被告答辯期,且按照民訴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的舉證義務也比較大。另外訴訟費也需要原告預交。

當然,在權利被侵犯的時候,及時起訴還是很有必要的。

希望對你有用。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斷案,理論上不存在孰優孰劣;而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即誰先起訴)要負有更多的舉證義務。

若說,原告有一定優勢,那麼是因為他一般會準備比較充分。

4樓:啊不錯

不是以法律為根據,以事實為準繩

夫妻雙方離婚是否誰先起訴佔優勢

5樓:五年後

不是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是可以反訴的,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但是,贍養、撫養、扶養案件不適用反訴。贍養是指對長輩承擔的供養責任;撫養是指對未成年人承擔的供養責任;扶養是指對等同輩份的人承擔的供養責任。從上述三個概念的含義看,當事人所盡的義務都是法定的,這種法定義務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這類案件不存在反訴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擴充套件資料:

起訴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

判決(調解)書 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

6樓:廖明明

不存在誰先起訴離婚誰佔優勢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

在離婚案件中,瞭解離婚程式、正確處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獲取離婚賠償和維護自己爭取自己權益十分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離婚程式: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7樓:g買了否冷

誰先起訴離婚,對法院分割財產沒影響,無優勢。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僅限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始於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用於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無色

不存在先起訴就有優勢的法律法規,有力的、合法的證據才是決定勝負的關鍵。

9樓:甘梓嵐

不是,例如,我國婚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⑴重婚的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⑶有家庭暴力的⑷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另外,司法解釋說,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可以在判決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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