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特別程式是否能特別授權

2022-01-02 03:46:55 字數 5221 閱讀 6498

1樓:匿名使用者

特別程式和特別授權有區別,二者不存在矛盾。

特別授權**是指特別授權**中**人除享有一般授權**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特別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

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特別授權**是指特別授權**中**人除享有一般授權**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3樓:阿一少

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適用的程式。特別程式的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性,它僅限於兩類案件: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民事訴訟特別授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4樓:射手

一般授權**是指**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人只能**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的事項。

特別授權**是指特別授權**中**人除享有一般授權**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正確區別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對於準確地授權以及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立委託**合同時,除接受一般**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中一項或全項。在處理授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特別授權**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合同中寫上「全權**」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程序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4、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只能接受一般授權**,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變更。

民法中特別授權和一般授權的區別

5樓:甜美志偉

區別只有一點:許可權不一樣。

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需要在委託書裡明確各項委託許可權。

委託書未明確有上述委託事項的,屬於一般授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般**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2)**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意見; (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的事項。

而特別授權**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事訴訟委託**特別授權事項

7樓:法碩師兄

特別授權**是指特別授權**中**人除享有一般授權**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什麼是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式?

8樓:初夏的塵埃

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特別程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特別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

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9樓:華律網

一審程式: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二審程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樓:問法網姜律師

特別程式指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

11樓:東奧名師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5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相關連結】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相關連結】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但因勞動爭議提起的訴訟(勞動訴訟)屬於民事訴訟。

3.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迴避制度

(1)迴避物件: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2)迴避物件出現下列情形,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①迴避物件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②迴避物件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③迴避物件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④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

3.公開審判制度

(1)應當公開審理

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2)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連結】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但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1)一般情況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②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該第一審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3)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簡易程式中的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4)對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相關連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調解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除特別情況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強制執行

1.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2)調解書;

(3)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仲裁裁決)。

2.管轄

(1)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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