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鑑定費由誰承擔,民事訴訟中訴訟中鑑定費評估費如何負擔

2021-05-04 01:07:55 字數 4203 閱讀 2352

1樓:豆新臺問筠

司法鑑定的主要目的是辨別雙方提供的證據的真假性,可以縮減審理案件的時間,因此其在司法實踐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必須由有相當高的專業知識的人或者權威機構成為司法鑑定的鑑定人,故而,需要支付給該鑑定人的費用是相當高的。那麼,民事訴訟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人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一、民事訴訟司法鑑定中的鑑定人出庭費用由誰承擔?

由申請鑑定人出庭的當事人預先支付,由敗訴方負擔。這種觀點是當前的主流觀點,也是實踐中的做法。

二、民事訴訟司法鑑定中的鑑定人出庭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的理由

1、鑑定費是當事人為舉證所產生的,是一種損失;鑑定人出庭費用是訴訟費性質。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的規定,鑑定人出庭費用是訴訟費性質。

按該辦法第29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規定,鑑定人出庭費用應由申請鑑定人先行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2、「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當事人不是「申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鑑定申請人自身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還是另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法庭應當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鑑定人均應當出庭說明。異議人不是申請人。

3、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不是基於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1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規定:

「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因此,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或發表書面質詢意見,是鑑定人的法定義務,也是履行鑑定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對其鑑定意見提出異議時,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說明,是支援其作出的鑑定意見,不是因為當事人的「申請」,所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費用應由「鑑定申請人」先行支付。

4、鑑定人出庭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鑑定人不是證人,《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未規定鑑定人出庭費用的負擔問題,但在行政訴訟中對此卻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

「證人、鑑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鑑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提供鑑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即是申請鑑定人,因此,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3款:「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的規定,鑑定人出庭費用由申請鑑定人先行支付,因該筆費用是訴訟費,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在司法實踐中,在當事人沒有申請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會主動啟動該程式的。根據上述資訊我們知道,民事訴訟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人的鑑定費由申請方暫時墊付,在案件審理結束後由敗訴方承擔,這是一種訴訟費用。應該注意的是,該費用的支付者不限於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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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訴訟程式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

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物件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民事訴訟中訴訟中鑑定費評估費如何負擔

3樓:羊洋楊

鑑定費評估費由主張申請的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4樓:周冰薇六明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15081220)

5樓:火影0j蒺惱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對有關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文書真實性、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的專業性鑑定,並可以會涉及到鑑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這中間會發生一系列費用,比如鑑定費,鑑定人出庭作證費。這些費用應當由誰承擔,很多人存在誤區認為應當一律由敗訴方承擔,實際上並非如此。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綜上所述,鑑定費用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一律由敗訴方承擔,並且鑑定費的負擔和鑑定結果並沒有必然聯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鑑定費由舉證義務人承擔但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屬於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民事訴訟中鑑定費由誰承擔民事訴訟中訴訟中鑑定費評估費如何負擔

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最終由敗訴方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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