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發判死刑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久下來

2022-02-21 11:59:04 字數 5356 閱讀 3740

1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幾個省份對毒品死刑有判決權外,其它一律交最高人民法院審批,時間大約1-2個月吧,這個核准很快的,案情明瞭,危害極大,影響惡劣的幾乎1個月就能批下來。這個審批通過率很高的,百分之95吧,也就是說100個人也就有4-5個會被駁回,其他的都沒用了。一般的律師也就**到省高法,如果仍然維持原判那他就不帶了。

最高法稽核通過後就可以執行死刑了,任務會下達到執行單位(武警和高法還有罪犯所在看守所。)再接下來就不用說了吧。

2樓:吉林孫律師

死刑複核制度是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複核程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審查和核準。死刑複核制度具體表現為死刑複核程式,內容包括死刑案件的報請複核、複核和核準等。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定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複核程式沒有期限。死刑複核是一個特殊程式,複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再清楚的事實也可能發生認定上的錯誤;如果確屬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終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將無可挽回。最終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裁定也將是最審慎的決定。死刑複核程式就是慎殺政策的體現,死刑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

對於死刑複核程式不設定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權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複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據馬永順律師統計,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複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死刑複核程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准需要數年

最高院核准死刑一般多久

3樓:雅盛法律

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複核死刑的時間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4樓:風吹海泫

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5樓:戚廣利

對於刑事案件被判處死刑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式,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由最高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七日內交付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後,什麼時候執行死刑呀?

6樓:華律網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階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10日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至省高階人民法院。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省高階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院執行。

原審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階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您所述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區分具體情形的。您可以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第344條第1款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階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據《 高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合議庭複核的期限。也就是說,一個死刑案件到底要複核多久才能有定論(就是通俗說的:殺還是不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有的死刑複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後,遲遲沒有迴音,複核期限長達數年。

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將卷宗、死刑命令等一系列材料退回高階人民法院即該案二審法院,由高階人民法院將一審、預審卷宗、死刑命令退回中級人民法院即一審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在接到死刑命令的七日內執行死刑。

所以並不是最高法院簽署死刑命令之日起七日內,而是一審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後七日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特殊情況,死刑還可以暫緩執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8樓:金品達有你服務

期限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供參考。

二審判處死刑後一般多久執行?

9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對於刑事案件被判處死刑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式,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

二審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由最高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七日內交付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0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需要經過最高院複核死刑之後才可以執行的!

11樓:楊旭律師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執行令後,七日之內執行。

12樓:樑國棟律師

二審終審,判決後就生效,然後報最高法核准。

13樓: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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