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

2021-03-24 07:18:12 字數 5574 閱讀 5523

1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是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具體內容詳見法律圖書館網

2樓:過節烏龜

沒見到失效的說明

有效是不需要說明的啊,放心,是有效的,只是其中與物權法衝突的部分無效了,具體的可以去查查,下面的**是失效的具體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3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8、

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4樓:博愛傑傑

2023年4月2日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http://****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只有頒佈《民法典》的時候才能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否廢止?還是其中部分廢止?

6樓:蓋辜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兩個版本,分別是(2023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2023年4月2日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年4月2日試行)於2023年12月24日廢止。因其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於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2023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修訂2023年4月12日

民法通則制定於202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2023年8月27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廢止,但關於撤銷權或變更權的時效應當適用《合同法》五十五條的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或變更事項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

8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抄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襲

《中華人民共bai

和國民法通則du>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zhi)》178、dao

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9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內意見(試行)》

容178、

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條和善意取得抄沒有關襲

系。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雖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7月a6

11樓:匿名使用者

178.凡民事來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源事人是bai外國人、無國籍人、外du

國法人的;民事關係的zhi標的物dao

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只有頒佈《民法典》的時候才能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的規定是否還有效?

13樓:法服

有效。但該條款規定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該條款不適用企業法人之間的借貸。

目前關於自然人、法人之間借貸的法律是《合同法》,還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14樓:濟南程律師

該條規定至今仍然有效。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施行後,於2023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因與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被廢止,但是第121條未予廢止,現仍然有鏟。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5樓:匿名使用者

2、此條規定不適用於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3、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借貸發生的,是違法行為;

4、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合同發生的,由合同法調整;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侵權行為發生的,由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調整。

如有幫助,請採納!

16樓:匿名使用者

依然有效。不適用與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規定是禁止企業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有效的。條文是不是寫得很明白嗎。公民之間的借貸。所以它是不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況且企業之間也是禁止借貸的。

18樓:谷勇

有效,不過還有其他的規定,如不一致,依法採用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寫不下,補充寫)

19樓:劉惠佳

(202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88,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94,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115,抵押物如抵押人自己佔有並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定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

117,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財物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務留置。經催告,債務人在合同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變賣,並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保護。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已廢止的條款一般都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現在還有效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第89條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辦)發[1988]6號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釋出日期】1988.04.02 【實施日期】1988.04.02

【時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法規類別】民法通則

注:本篇法規中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釋出日期:2023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

2023年12月24日)廢止(原因:與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

22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判決的重要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關於顯失公平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在是否有效

2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從2023年10月1日起,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經生效,取代原來的《民法通則》。在母法已經失效的現實意義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在當然已經無效了;就是我在9月的民事案件庭審中,關於時效(民法通則是規定兩年)問題的爭辯,也因法院要在2023年10月1日後判決的,法官要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三年時效的,也將時效責任問題在辯護時失效。

25樓:律伴律師李紅旗

沒有失效,只是矛盾的地方適用《民法總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沒有作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覆 1987 民他字第42號 與物權法規定衝突 第56條廢除了 這個已經有人回答了,可參考以下回答 這個是84年出的意見,對一些基本的民事法律關係作了規定。由於後來86年民法通則制定頒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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