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用人單位簽訂了月的勞動合同,合同裡只約定了基本工資,單位說不滿一年不給繳納養老保險,合法嗎

2022-02-16 20:34:35 字數 5287 閱讀 2446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未依法繳納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這種說法是不合法的。

社保規定,使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而且很多地方政策都要求必須一入職就繳納社保,如果單位這樣的話,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3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不合法,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主張繳納和補繳社保

4樓:

合同履行完後投訴,不影響繳納,而且全額補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的區別。

5樓:猛者張也

約定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工資構成的一部分。基本工資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包括計件工資與計時工資;結構性工資的話是崗位工資+基礎工資+津補等。

合同中要如實約定工資標準,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6樓:微風

1.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顯示的工資和基本工資一樣,該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補貼等按照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確定,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高於勞動合同上所示的工資。

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顯示的工資和勞動者實際的工資相同,通常適用於職能類員工,每月工資相同的情況。

2.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和五險一金的關係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經雙方確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就是合法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低於實發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少繳納五險一金,通常績效考核等每月變化的報酬是不包含在五險一金的基數裡面的。

3.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在涉及補償金和賠償金時是不受影響,是以實際的近期12個月的實際發放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法上的工資是一個大概念,計算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當包括獎金和加班費。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中,怎麼確立基本工資:一般的勞動合同不會明確寫明工資的,但是在勞動合同工資約定方面會寫明 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或者按照崗位說明執行 這樣如果工資有變化就不用修改勞動合同。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

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參考檔案:一般的公司薪酬組成是--崗位工資+績效工資 記住 崗位工資一般不要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這樣你就好控制它的績效工資了 假如這個人工作態度等不太好 這樣績效考核分數就會降低 假如不想要這個人了 那麼可以在績效工資做文章 還有你員工的考勤也可以納入績效工資 也可以單獨出來 弄個獎金 也可以加入工齡工資 崗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獎金

8樓:汪宇晨

合同中要如實約定工資標準,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約定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工資構成的一部分。

基本工資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包括計件工資與計時工資;結構性工資的話是崗位工資+基礎工資+津補等。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 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9樓:華律網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它由用人單位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它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崗位工資即指以崗位權利、責任、勞動條件、勞動強度、勞動技能、安全係數、重要性等評價要素明確的崗位係數為支付工資報酬的內容,工資多少需要按崗位來轉移,以崗位為標準的一種工資支付制度。崗位工資是按照工種不同來計算。

一般薪資結構由四個部分組成:1.基本工資:

是薪酬中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維持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2.崗位工資,也叫職務工資、技術工資:

是按照各個不同崗位、職務的業務技術要求、勞動條件、責任等因素確定的。工作變動,崗位工資也隨著變動。3.

工齡工資,以工齡為主,結合考勤和工作業績來確定。4.績效工資,是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的好壞、個人的業績優劣來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約定工資與基本工資不一樣的。

另外的試用期工資已經低了,我們江蘇蘇州這邊最低工資標準為1370元,不知你在**工作。一般來說,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考勤工資、加班工資,產量工資、質量獎金、工齡補貼、交通補貼、房租補貼、伙食補貼等構成的。

1150元的工資,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公司主要是為社保局備案和查詢,同時也為今後萬一員 索要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而已。

我相信你的工資肯定超過1150元。

最後,公司這樣做的話,在計算加班費時肯定是按1150元的基數計算的,但是,如涉及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則按照你的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的。

陶律師。

給我加分哦。

11樓:

這個要看二者的約定有沒有違法先,同時,也是白紙黑字寫著的,有雙方簽字的合同才生效的,才受法律保護的。口頭約定底薪工資為400,應是違法的,這個數字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考勤工資是什麼意思?請假之類的還會給嗎?

12樓:free不夜天

有些公司的合同是做出來給社保局備查的,不一定正確,一般以你跟廠方約定的工資為準,如果你要起訴時,你有權要求按合同的工資支付。

13樓:曠頎

約定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工資只是你工資構成的一部分,你勞動合同中如果沒有明確基本工資是多少,這個就很難確認了 ,你最好是去勞動部門諮詢一下

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4樓:一個著名神經病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

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

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你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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