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

2022-02-10 14:27:39 字數 2888 閱讀 8240

1樓:淡思雅敘

此題的解題思路是按照家庭成員的死亡順序來計算(數額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

1、常來

常來家庭財產10萬元,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妻祝芳先得5萬元,其餘5萬元系常來的遺產。其中1萬元按照遺囑繼承,應分給災區,餘4萬元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父常繼宗、其妻祝芳、其子常隨繼承,三人均分,各1.333萬元。

2、常繼宗

常繼宗財產20萬元,加上繼承常來所得的1.333萬元,共計21.333萬元,系其遺產,由常隨(代位繼承)、常往繼承,兩人均分,各10.667萬元。

3、常往

常往家庭財產10萬元,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妻錢靜先得5萬元,其餘5萬元加上繼承常繼宗的遺產所得10.667萬元,共計15.667萬元,系其遺產,由其妻錢靜、其女兒繼承,兩人均分,各7.

834萬元。

4、錢靜

常往去世時,錢靜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5萬元,加上繼承常往的遺產所得的7.834萬元,共計12.834萬元,系其遺產,由其女兒、其母親繼承,兩人均分,各得6.417萬元。

綜上,各人所得的遺產份額是:災區得1萬元、祝芳得1.333萬元、常隨得12萬元(1.

333+10.667)、常繼宗得1.333萬元、常往得10.

667萬元、錢靜得7.834萬元、錢靜的女兒得14.251萬元(7.

834+6.417)、錢靜的母親得6.417萬元。

關於你的補充提問(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8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1)如夫妻中丈夫死亡時妻子已懷孕,應把胎兒作為一個擬定公民並享有繼承權;進一步,如果胎兒出生後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根據繼承法的司法解釋第45條精神,他們的份額應該從繼承人中扣回。

(2)如果夫妻中妻子死亡時有身孕,那胎兒只能是死體,那麼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由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關於你的補充提問(二),這個也許沒有定論,一般出題者的意圖不致把被繼承人死亡時從家裡整理出來的財產還包括了之前所繼承的遺產?

一般後來死亡的人的遺產是家裡整理出來的應屬於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加上之前所繼承的遺產,否則有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計算並分割啊?本題的意圖即是如此。

2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1、常來十萬的一半減去一萬遺贈四萬是其遺產,有常繼宗、妻祝芳、子常隨繼承。1。33萬每人。

2、常繼宗二十萬+1。33萬=21。33萬屬於遺產,有常往、常隨(代位繼承)。10。675萬每人。

3、常往共有財產十萬的一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5萬+10。675萬有其妻子繼承。

3樓:

樓上全錯了

首先,分配常來的遺產,按照他的遺囑來分,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他把個人財產捐給了災區一萬還剩餘四萬,由常繼宗、祝芳和常隨來作為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各分得4/3萬,約等於1.33萬;

其次再分配常繼宗的遺產,這時發生了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問題,由於常來死在常繼宗之前,所以由其子常隨代位繼承常繼宗的遺產,在常繼宗的遺產未分割之前常往死去,這時繼承遺產的權利由常往的合法繼承人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胎兒只是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分額,再根據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這時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這時常往的合法繼承人為其妻錢靜,所以常繼宗的遺產共計21.33萬由常往代位繼承和錢靜轉繼承,各得10。

665萬

最後,來分常往的遺產和錢靜的遺產,常往家的財產是十萬,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常往的遺產就是五萬,根據繼承法應當保留胎兒的分額,所以錢靜和胎兒各得二萬五千。然後再分割錢靜的遺產,從上面得知錢靜的遺產共有18.165萬,此時由錢靜的女兒和母親共同平分這18.

165萬。

綜上:祝芳分得1.33萬,常隨分得11 .995萬,錢靜的女兒分得11.5825萬,錢靜的母親分得9.0825萬。

4樓:

常來的財產在去掉其捐款外,剩餘9萬元由其妻繼承一半即4.5萬,其子常隨和其父常繼宗共同繼承4.5萬。

其父死亡以後其財產,加上繼承常來的2.25萬由常來和弟弟常往共同繼承,即每人11.125萬元。

常來的11.125萬由其子代位繼承,則祝芳繼承4.5萬,常隨繼承13.

375萬。由於其子常來未成年,其妻子祝芳為監護人,代為照顧其子財產。

常往及其妻錢靜先後身故,其女繼承常往的全部財產,共計10.5625萬。錢靜的財產由其女和其母共同繼承各5.

28125萬.所以其女繼承總額為15.84375萬,其外祖母繼承了5.

28125萬.其外祖母為監護人,代管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還忘了代位繼承呀

常來10萬分割:

夫妻析產,各分五萬,常來五萬遺產一萬遺贈給災區;剩下四萬由常隨、祝芳、常繼宗分配,各1.33萬;

常繼宗死亡時共有遺產21.33萬:

常隨由代位繼承繼承10.675萬;常往繼承10.675萬常往死亡時共有10萬+10.675萬

10萬常往分得5萬,及繼承父親10.675萬;10.675萬因常往死而發生轉繼承,由其妻分得**繼承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胎兒只是法律保護的特殊物件,並非法定繼承人);剩下5萬由其妻與胎兒平分。

其妻死亡

其妻財產由其母與女平分。

6樓:匿名使用者

經典案例,佩服佩服.2.3.5樓回家看書去,別在這現眼.

8樓(淡思雅敘99)前3點沒錯,第4點有問題,常往繼承的遺產屬於共有財產,應該先給錢靜分一半,剩下的才作為遺產.

這個案例夠經典,但還有更經典的,樓主可以找找,就是一家四口3代人在一次事故中同時過世,涉及的繼承法律問題更為複雜.哈哈

7樓:

真夠複雜的啊。看暈了, 拍電影呢。 當然是子女和夫妻分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常來的十w,九w他的妻和子有繼承權,其他一w沒有權

常往的十w,他的女兒有繼承權,其岳母可以代管.

常繼宗的錢比較特殊,應該以上所有人都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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