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撤訴,財產保全是否撤銷,撤訴財產保全要幾天才能解封

2022-02-02 16:27:23 字數 2813 閱讀 9354

1樓:長沙金龍律師

撤訴後,財產保全是否應該解除,先後有兩個法律規定予以明確。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沒有規定撤訴要解除保全。2023年2月4日施行。

第二個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撤訴的解除保全。2023年12月1日施行。同時規定以此規定為準。

所以目前的司法實踐應該是撤訴要解除保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樓:陡變吧

原告在訴前或訴中申請對被告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在原告撤訴後,法院應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您可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在異地的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應向被告送達財產保全裁定。

撤訴財產保全要幾天才能解封

3樓:金果

不同的財產保全的期限是不一樣的,所以解封的時間也不一樣,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可以隨時解除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裁定撤銷財產保全措施的,會立即解除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擴充套件資料:

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

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等有價**。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1、儲存價款。

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儲存或者儲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2、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但是,這一司法行為並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4、保全第三人財產。

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該讓原告方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如果對方撤訴之後,原則上法院應當立即解封。如果法院沒有及時解封,可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給予解封。

不明白與 法律諮詢吧中律師 可 免費請問。

5樓:李建成律師

原告撤訴,財產保全何時撤銷沒有具體的規定。被保全人立即到法院申請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怎樣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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