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後尾房銷售怎樣報稅

2022-01-31 15:52:31 字數 1613 閱讀 986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釋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7號)

第四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納稅人清算後轉讓的(以下簡稱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按以下規定辦理:

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含零申報)。

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應當區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扣除專案金額按清算時確認的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轉讓面積確認。

清算時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本次清算扣除專案總金額÷清算的總已售面積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專案總金額」不包括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有關稅金在本次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2樓:夫楠考騫仕

由於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即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因此尾房銷售是普遍存在的。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清算之前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這部分也未列作清算內容,這也導致相當一部分房企已清算專案還存在部分未售待售尾房現象。

對於清算後的尾盤發生銷售如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問題值得引起重視。

房企土地增值稅清算後尾房銷售,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專案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專案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納稅人已清算專案繼續銷售的,應在銷售的當月進行清算,不再先預徵後重新啟動土地增值稅清算。

這是因為,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專案,以分期專案為單位清算。也就是說,土地增值稅是以一個專案為單位進行的清算,對屬於同一清算單位所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是不得從其他的房地產開發專案中扣除,對同一專案也不能作為兩個清算單位,所以,對一個開發專案清算後,剩餘的房產再轉讓不能再單獨作為一個清算單位計算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後尾房銷售如何報稅

3樓:巧玄雅

【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即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那麼對於清算後的尾盤發生銷售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 【解答】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後尾房銷售,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專案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專案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納稅人已清算專案繼續銷售的,應在銷售的當月進行清算,不再先預徵後重新啟動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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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國稅發 2009 91號 第二十七條稽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注 一 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二 分期開發專案或者同時開發多個專案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專案合理分攤。三 利用閒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衝減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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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與 房地產開發成本 金額之和的10 以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