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我可以獲得辭職經濟補償

2022-01-20 12:56:05 字數 5812 閱讀 9746

1樓:天行_風

終結廉價用工

現狀:「你有勞動合同嗎?」隨便詢問一個在小飯店的打工人員,得到的回答多為「沒有」。

事實上,這種情形即便在大型企事業單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用人單位有的不給職工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加班工資老闆一個人說了算,有的甚至連員工績效考核等基本規章制度都沒有,這種粗放式管理儘管給單位節省了不少用人成本,但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一直缺乏具體的法律約束。明年起,這種局面將得以轉變。

變化:從1月1日起,用工一個月以上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滿一年還是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一個月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職工只要主張自己的權益,就能得到兩倍工資,一年後還是不籤勞動合同的,職工就成了單位的 「長期工」,還能得到雙倍工資,可以看出,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付出的代價是相當高的。

限定試用期限

現狀:「試用期5個月,每月400元。」「試用期一個月,沒有工資。

」這樣的招聘場景隨處可見。目前,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有的長達半年甚至更長時間,有的乾脆把試用期當做免費、低價用人期,而在試用期還未結束時就以不能勝任為由隨意辭退,這些都與試用期的本意背道而馳,同時也損害了求職者權益。明年起,用人單位不僅不能隨意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想要辭退該職工,要付出雙倍的代價。

變化:1月1日起,如果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是一年以上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單位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標準,比如用人單位給員工設立三個月的試用期,且未籤勞動合同,其實際後果有兩種:一是運用勞動合同法倒推的方法,可視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至少三年的合同期或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由於試用期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可視為期限是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這兩種情況企業還都得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降低流動門檻

現狀:目前,限制員工流動的最主要手段是違約金,比如求職者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求職者就得支付招錄費和給工作單位的損失費等。這種約束從明年起將不復存在。

變化:根據新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醒的是,30天的緩衝期是專為交接單位工作而設定的,員工如果不辭而別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就要承擔招錄費、培訓費、損失費等。

提前30日遞交辭職報告後則不必賠付。員工辭職時用人單位如存在下列情形,不僅不用為此承擔違約金,單位還得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沒有加班工資的;雖然給員工調休了,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等。比如合同約定發工資時間是每月25日,如果有一次發放工資的時間是26日,員工就可視為沒有按時支付報酬,辭職時員工可據此要求經濟補償。

與以前不同,用人單位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合同,都得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用人單位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要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從1月1日起,補償金的標準是,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這意味著,單位的用人成本每年至少增加了一個月的工資,即平均每年需至少支付13個月的工資。而對員工來說,可以隨時選擇跳槽。

2樓:匿名使用者

哇,你要是和公司打官司,你賺大發了。但是你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已經成立,去勞動部門申訴啊。你們公司完蛋了

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3樓:啊傻彤彤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4樓:

什麼情況下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也能獲經濟補償?

5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樓:陳瓊紅律師

並不是所有的員工主動辭職都沒經濟補償金,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 主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嘆笑一世傾城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9樓:

什麼情況下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什麼情況下主動離職也可以索賠經濟補償金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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