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還能回原單位嗎?在什麼情況下是可以考慮的呢?

2023-07-08 19:35:09 字數 5000 閱讀 5469

1樓:小紅故事屋

理論上來說,除開公務員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在其他任何公司離職後,再返回原單位可行性分析都是比較大的,包含提問者所受到的國營企業。大家返回題主的問題,如果你還想回到原來的國企,並不是流程化問題,反而是「人際交往」問題。假如你原先所屬的用工單位的領導能接受你,可能只需要他的一句話,然後和人力部門打一招乎,就能順利的再度入職了。

以上這樣的事情適用絕大多數國營企業,自然針對一些有嚴苛任職招聘程式的國營企業總公司,很有可能步驟會複雜一些,可是無非是「人」問題。

如果你解決關鍵性的人,步驟性的一些事依照正常的步驟走就行了。從國企辭職後一般情況下都是能返回原單位工作的,終究企業所有權屬於國家,也不排除有些企業或是集團公司有規定,不可以銷戶後身份證號再次錄取。第二個關鍵是如何辦理?

你從裡邊怎麼出來的,什麼人在管人事,有什麼步驟心裡沒有數嗎?自然,有些人平常和hr不太相處也是有的。一般而言,國營企業為了能吸納就業和方便管理,更愛校園招聘。

一次招個60好幾個新手,留下是多少都可以,高效率對公司來說都是次要的,<>

一個蘿蔔一個坑倒是必須的。新手還喜歡主要表現,對公司的一個新的管理制度學的也快,感覺沒有前途的很快會離去,我覺得這條道路很有可能不適合你。要重新回原單位,這些難度係數或是非常大。

國營企業,國企,並不是你們家開,**有你覺得進就進,你說出就出。公司會想,既然你辭職了,是因為你吃著碗裡的看鍋裡的,這山當作那山川,並不是一心一意為公司謀出路,盡心盡力的為公司認真工作。

這種人,一般情況下企業再也不會想要的。要重新回原單位,這一概率非常小。因為一般國營企業,都明文規定,只招應屆畢業生的,並不是應屆生,一般都不招的。

這也是國企的企業社會責任特性所決定的。國營企業還需要社會招聘,總數不多的,但是有一技之長得人。要重新回原單位,儘管重重困難,卻不是並沒有概率。

假如你有過硬的關聯,與極為重要的頭頭腦腦講獲得,再次進原單位,或是可能的。即然辭職了,當初是深思熟慮的。現在我覺得還是不要回原單位為宜。

馬好不吃回頭草!天生我才必有效!

2樓:每日話題心說

不能,如果是對方邀請你回去上班,那麼是可以考慮的。

3樓:阿斯達歲的說

我個人覺得如果領導還喜歡你的話,你還能為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那麼還是可以回原公司的;在你沒有找到新的工作,而且原公司也極力邀請你,給你提出了更高的待遇,這樣的話你就可以考慮回去。

4樓:路邊的風兒

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回原單位的,但是也不排除個別能夠回去的情況;如果我們當初離職是非常特殊的正常原因,那麼我們之後也可以選擇重新回到原來的單位上班。

從原單位離職還可以在回到原單位嗎?

5樓:

摘要。在員工主動辭職後還可以回原公司上班,重新建立勞動關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具有不勝任工作等情形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從原單位離職還可以在回到原單位嗎?

在員工主動辭職後還可以回原公司上班,重新建立勞動關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具有不勝任工作等情形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回原公司上班,首先要得到人事部門的錄用,然後按照新員工入職流程重新入職。有可能需要經過一段試用期,並且重新計算工齡。

辭職後可以回原來的單位工作嗎?為什麼?

6樓:晴天在哈佛

辭職後回原來的單位工作的話,其實分為三種情況,那麼每一種不同的辭職原因也會導致不同回去的結果。

一;自己主動離職。

在第1家公司的時候,覺得自己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後不適合這裡,那麼因為其他的原因或者是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各方面原因就會選擇辭職,但是在一段時間之後發現,其實自己所在的這家公司還沒有上一家好。那這個時候呢,其實有想回去的這個念頭,但是又怕回不去那這個時候的呢可以諮詢一下相關的人事。

還有之前的領導同事啊之類的,是否能接受自己重新回到崗位上,如果說各方面或者是兩邊都覺得能接受的話。其實在回去的過程當中也不會有太大的一個阻礙,而且也不會有太多的一些不舒服的地方。

二;被公司開除。

是被公司各方面的原因開除啊之類的話,其實這樣的人想再選擇回去其實是非常的難。因為一方面的話公司不願意再讓自己入職,另外一方面的話再回去的話。其實在公司裡面非議啊之類的也非常的多,因此的話就是對於自己之後的一個工作體驗上感覺不是非常好。

三;因領導或者是同事之間的矛盾而離開。

如果自己一開始的時候,是因為和領導或者同事之間鬧的不歡而散,而選擇離開的話。那麼在後期想回去的時候,其實自己在心理上就要有一個調整。

因為當初是因為領導或者同事的原因而選擇離職,那麼在回去的路上的話,其實可能會聽到一些同事的風言風語。或者說還會引起一些其他的矛盾象徵啊之類的,如果覺得自己能夠接受或者說覺得自己毫無在乎的話。那麼可以選擇回去,但如果覺得自己太計較這些的話,其實回去了之後,想法讓自己更加的難受。

7樓:爆更體壇

第一,如果能力強,歡迎原單位已經來不及了。對於一個有能力的員工,公司往往不希望他離職,而是真的離職。可能領導還是想繼續請他回公司。

所以當一個有能力的人離職再要求回來的時候,我覺得沒什麼丟人的,歡迎也來不及了。我公司以前也有這樣的業務同事。他在我們公司工作時,表現非常出色,贏得了領導、同事和客戶的一致好評。

由於一些客觀原因,他離開了公司。

當然,領導也不願意讓他走。兩年後,由於各種原因,他聯絡了我們的人力資源部,希望回到公司發展。我向領導彙報後,領導非常歡迎。

這位同事回來後,能力和表現甚至比以前更好。我覺得讓這麼優秀的人才不招而歸,真的是我們的幸運。另一方面,如果有能力弱甚至品德不好的員工離職,領導會另眼相看。

第二,可恥的不是你回到公司,而是你還沒有得到同事的認可。在我看來,回原單位不丟人。可恥的是,回到原來的俱樂部,你只想要一份工作或者一份收入,卻無法證明你得到了同事和領導的認可。

再退一萬步說,你的同事看到你回到原來的單位感到「慚愧」。只要你努力,做得比以前更好,還能讓同事感慨:他不再是那個吳夏夢了!

所有的疑惑和鄙視都會變成一種認同和仰望。職場和戰場一樣,相信強者,所以我覺得別人怎麼想都無所謂。重要的是你回到原單位後打算做什麼,改變什麼來證明自己!

我這麼說,可能話不好聽,但確實是職場鐵律,聽聽你的建議對你有好處。我相信你會一直明白我的意思。離職,可以回原公司嗎?

想清楚這四點,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第三,學會調整心態,「重新開始」。越王勾踐為什麼服務20年就打敗了吳國?那是因為他的自我調節能力很強。

被羞辱,被打得那麼重,他還能扛下來,放下身體重新努力。我真的很佩服這樣的人。職場也是一個道理。

如果不像勾踐那樣被羞辱,就會自卑,失去自信。怎麼才能成功?所以在辭職幾個月,想回原單位之前,一定要努力學會調整心態,包括思維和情緒,糾正一些錯誤的認知觀念,化解負面情緒,以更積極的心態回去。

別人看到你會很自信。四是加強與原單位領導和同事的溝通。

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後最好是不要再回到原來上班的地方工作了吧!好馬不吃回頭草,再回去上班會顯得氣氛尷尬,再說,老闆也未必要你。

9樓:源源

當事人離職後是否還能進去原單位,或者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多久能進去,要看單位和本人的具體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式,即求職、面試、稽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瞭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稽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不過,有一個必須瞭解,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23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瞭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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