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與工傷有哪些不同,人身損害與工傷損害有什麼不同嗎?

2022-01-18 12:46:43 字數 5493 閱讀 4847

1樓:勞動法行家

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人身損害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4、審理程式不同。

工傷賠償需經過前置程式,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一般人身傷害可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等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賠償主體是用人單位或社保機構;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自然人。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

10、二次手術費等後續**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後續**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由於支付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次手術費等後續**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

11、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

12、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除上述區別之外,還有其他具體賠償專案的計算標準等區別。

2樓:花玥櫻

人身損害主要是侵權責任,也就是有承擔過錯責任的一方;工傷有一部分是個人原因導致的傷害;另外人身損害主要有侵權方賠償;工傷是有工傷保險,也就是保險公司賠償。

人身損害與工傷損害有什麼不同嗎?

3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一、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

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二、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三、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四、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五、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六、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

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七、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說,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八、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九、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不同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十、程式不同

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

4樓:吳芬律師

回答您好

不一樣。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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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等級標準有何不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等級不同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適用標準不同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工傷鑑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二、適用法律不同

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等法規;工傷賠償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三、鑑定機構不同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有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

四、對傷殘等級的定義不同

人身損害對傷殘等級的定義是: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定義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人身損害和工傷有什麼區別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工傷是由勞動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條款對事件的定性,確定為工傷者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而人身傷害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統稱。工傷是屬於人身傷害的一種。

2、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係,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分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對於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二)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三)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而僱傭關係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而僱傭關係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可知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七)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並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臺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並非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什麼叫做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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