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有什麼法律責任

2022-07-19 10:42:21 字數 5324 閱讀 9533

1樓:貴陽楊澤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種類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汙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型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3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2樓:潘娜_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清單 今天就為大家送上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清單,被打了,交通事故,給老闆幹活受傷,

3樓:小華律師聊法律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營養費等,還有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人身損害賠償有什麼法律責任

4樓:張偉傑律師

人身健康受到非法侵害,造成支出醫療費、誤工等損失,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過錯的,減輕侵權人責任,例如:交通事故、故意傷害、打架鬥毆、高空墜物等。相關法律有:

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樓:

你好,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職務侵權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2、侵權賠償責任與違約賠償責任。

3、侵權賠償責任與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過失因締約行為或與締約有關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損害,受害人是隻能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或者行使侵權賠償和締約過失賠償兩個請求權,還是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對此,《合同法》等法律無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此種情況受害人應在侵權賠償和締約過失責任中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

理由是:(1)、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單獨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上與侵權責任不同,主觀過錯上又違約責任不同,因而既不是違約責任也不是侵權責任,是《合同法》上獨立的責任制度。

②(2)、上述情形既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又符合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一行為後果導致兩種請求權的產生和重疊,是一種責任競合,按法律責任競合學說,當事人應選擇一請求權行使。

4、侵權賠償責任與商業人身保險賠償責任。

投保了人身保險的當事人因侵權行為受到人身損害時,受害人是按照保險合同和侵權行為法分別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隻能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特別是在保險賠償請求權行使後能否再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對此,法律無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受害人可以分別行使侵權賠償和商業人身保險賠償兩個請求權,得到雙重賠償。

理由是:(1)、人身保險帶有商業投資性。以前一般認為保險是一個人的風險由大家來分擔,主要是轉移個人風險的手段。

現在保險公司商業化,保險業務也利益化,部分壽險已經變成了公民個人的投資工具,如「分紅險」等險種,其他不是分紅的險種,很多在保險期滿也要償本付息,如同銀行個人儲蓄。因此試想,在公民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他**、銀行存款等投資是不受任何影響的,可以照常收益,那保險投資收益為何要受到影響。同時保險公司作為商業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時自然有一定風險,在受害人得到侵權賠償同時讓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並不違背市場經濟風險規律。

(2)、受害人購買商業保險的風險防範意識應當受到肯定。常言道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受害人事前自行購買保險的風險防範意識對社會整體風險防範和穩定有利而無害,如果將這種對社會有利的行為與無風險意識的不作為行為同等對待,試想誰又願花錢購買無任何作用的保險,這對社會風險及保障機制的建立是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受害人購買保險的行為法律責任承擔上應得到支援和保護。(3)、對人身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請求權具有身份上的專屬性。

依據法律,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該權利應由侵權行為受害人的近親屬、或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行使,其他人無權代位。因而《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因此保險賠償責任不能代位侵權賠償責任。

6樓:潘娜_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清單 今天就為大家送上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清單,被打了,交通事故,給老闆幹活受傷,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具體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後續**費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8樓:匿名使用者

以當地人均收入水平為基數來計算。

如果屬於傷殘還要算上傷殘等級。

你住院期間的伙食費可以要求賠償。

9樓:lawyer王彬彬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主要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為標準。住院伙食費的賠償,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為限,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或者住院搶救,不論住院時間多長,均應當身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法院判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是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法院判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是什麼

10樓:行雯姚秀媚

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可能轉為自訴案件。。。沒有達到僅僅是民事案件糾紛的話,法院十成十會鼓勵你們調解達成賠償協議結案,賠償醫藥費損失賠禮道歉什麼的。。就算調不成要判決也是這些內容。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主要的依據是,

原告收到侵權損害的事實和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這兩點、

主要的證明依據在於,醫院病歷卡、住院清單等。傷殘鑑定。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怎樣劃分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一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失責任原則三個歸責原則構成的,不同的侵權行為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同樣,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也是這三個,也是根據不同的情況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處理一般侵權行為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

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加害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處理某些特殊侵權行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所謂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從已知的事實推論未知事實而得出的結果,實際上就是根據已知的事實對未知的事實進行推斷和認定。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係三個要件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處理另一些特殊侵權行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失責任原則的法律化、條文化。但是此條文的表述並沒有準確地反映無過失責任原則的真實含義。

其理由是,無過錯責任是不考慮過錯的責任.並非只有沒有過錯才予以賠償的責任。至於責任人是不是有過錯,是不一定的。

而這個條文的寫法則是沒有過錯的時候才承擔責任的原則。

由於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性,人身損害的常見性,使得在法學界也滋生出許多理論性的研討問題,其中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劃分原則在理論界就存在許多不同的觀點和學說。在具體案件中更重要的還是得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專案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 住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 護理 繼續 實際發生的必要的 費 護理費 後續 費。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 除第1項費用...

關於民事糾紛的人身損害賠償,關於民事糾紛的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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