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計算,刑法中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

2022-01-11 07:28:28 字數 5209 閱讀 2458

1樓:

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你知道嗎

2樓:

並罰的具體運用: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

也就是說:漏罪並罰——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並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該規則設計的意義在於對新罪並罰結果體現出對犯罪分子更為嚴厲性:

常常使其執行刑(合併刑)最低起點較高,並且有可能使其實際被執行的刑期超過20年。

先並後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並,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並

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先並後減再並」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並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並罰。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後,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對所發現的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於是,先將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與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實行並罰,在8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2年有期徒刑,則犯罪人還需執行7年有期徒刑。

然後,再將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與沒有執行的7年實行並罰,在7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1年,則犯罪人實際上執行16年。

例:――――注意:我用符號「∧」表示「並」

(1)如某甲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後發現其還有漏罪 b 罪,b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某甲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刑?

(10 ∧ 8)-5=(10~18)-5=(5~13)

即某甲還需要被執行 5~13 年。

(2)如某甲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後發現其又有新罪 c罪,c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某甲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徒刑?

(10-5)∧ 8=5 ∧ 8=(8~13)

某甲還需被執行 8~13 年。

(3)某甲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後發現其還有漏罪 b 罪, b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同時發現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 c 罪,c 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8 年,問某甲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徒刑?――此題最難

(10 ∧ 8)-5 =(10~18)-5=(5~13)

(5~13)∧ 8=(5∧8)~(13∧8)=(8~13)~(13~20)=(8~20)

即某甲還需要執行的刑期最短 8 年,最長 20 年。

那麼某甲實際執行的行期是最短 13 年(8+5),最長 25 年(20+5)。

3樓:匿名使用者

發現漏罪,應當先並後減,所得的刑期與後面犯的新罪先減後並。

刑法中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

4樓:就是看過了就

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你知道嗎

5樓:雪人晒太陽

1.多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按刑法規定最高不能超過年限。

2.有期徒刑總和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還是要執行。

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3.法院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除外,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

4.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併科原則。

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6樓:熱心網友

1、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擴充套件資料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

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原則: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併科原則。

7樓:cccc煙火

數罪併罰,一人犯數罪,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刑罰之間合併執行的方式。

1、併科:簡單相加,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併科原則的使用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主刑和附加刑;罰金之間。

2、吸收: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適用吸收原則的有:

有判處死刑的時候,主刑只執行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決處無期徒刑的時候,主刑只執行無期徒刑。

3、限制加重:將數罪分別定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數罪併罰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數不同的原則。

8樓:集報網

計算方法主要是以下原則和方法,最後有個例子結合才能最直觀:

數罪併罰的原則:數罪併罰,一人犯數罪,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刑罰之間合併執行的方式。

1、併科:簡單相加,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併科原則的使用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主刑和附加刑;罰金之間。

2、吸收: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適用吸收原則的有:

有判處死刑的時候,主刑只執行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決處無期徒刑的時候,主刑只執行無期徒刑。

3、限制加重:將數罪分別定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數罪併罰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數不同的原則。

9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數罪單個罪中最高刑期≤執行刑期

如何計算數罪併罰的刑期???

10樓:華律網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刑法第45條規定,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第二,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11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刑期具體計算方式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也就是說:

漏罪並罰——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並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該規則設計的意義在於對新罪並罰結果體現出對犯罪分子更為嚴厲性:常常使其執行刑(合併刑)最低起點較高,並且有可能使其實際被執行的刑期超過20年。

先並後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並,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並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先並後減再並」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並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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