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中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刑法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認識錯誤的區別

2021-12-25 08:38:07 字數 3744 閱讀 375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構成故意盜竊槍支罪的未遂。抽象事實認識錯誤也是對犯罪某一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只是這種認識錯誤導致了客觀上構成了與行為人主觀上完全不相同,不同質的犯罪。如甲想殺乙,卻因為沒有瞄準殺了人家一頭牛,等等。

甲主觀上是故意殺人,但客觀上卻是毀壞了別人的財產,兩個犯罪完全不同質。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構成要件範圍。那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兩類,一類是打擊錯誤,一類是物件錯誤。

另一種分類為:一,主觀輕罪而客觀重罪;二,主觀重罪而客觀輕罪;對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則要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處理。例如甲欲殺狗熊,但將人誤以為是狗熊而殺死的,就只能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如果本欲殺人,但將狗熊誤以為是人而殺死的,就只能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同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抽象的認識錯誤刑法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你的問題就和a想殺害b,某天他看見b家的院子裡有個身影,他誤以為是b,於是舉槍射擊,結果打中的是一個稻草人。就這種問題學界一般是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認為這屬於無罪,因為他實際上無法侵犯客體,屬於物件不能犯,不應定罪處罰;一種認為應該按照故意殺人未遂處罰。這兩種觀點孰是孰非,目前學界還有爭論,就我認為,是否有殺人的故意或者盜竊槍支的故意,這屬於主觀上的東西,尚未造成危險發生或者危害後果,那麼按照故意殺人未遂或者故意盜竊槍支未遂定罪處罰,有主觀歸罪之嫌,有點像是處罰思想犯了。

所以我還是傾向不定罪,但是你說的那個案例他確實盜竊了10000元前,那麼不妨定盜竊罪。

3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罪既遂,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4樓:興飛飆

故意盜竊槍支罪未遂,他的目的是盜竊槍支,但因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沒有盜竊槍支,而是一定的財物,所以構成故意盜竊槍支未遂

刑法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認識錯誤的區別 15

5樓:卡哇伊

1 的法定說法是正確的 但是具體說法是錯誤的應該是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對對丙是過失殺人既遂

2是正確的

抽象認識錯誤

1物件錯誤,甲想殺乙,把文物當乙打壞 評價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但是卻打壞文物直接構成過失損害文物罪,根據主觀想犯重罪,而客觀犯了輕罪根據競合應該是故意殺人未遂

這是我的理解 不知正確與否

6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物件錯誤」就是「認錯人了」;「打擊錯誤」就是「打錯人了」。是不是可以這樣說?

7樓:貪婪的**翅膀

修訂(個人觀點):一、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1、物件錯誤:想殺乙,誤認為丙是乙,舉槍殺死。(乙不在現場,且包括甲符合排除違法並不限於合法的情形)

無用理論你寫的太抽象了,自己研究去吧。

8樓:戊俠

物件錯誤中,對乙方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呢?

法律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抽象、具體)三者間的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認識錯誤是有三種行為:自己認為所犯行為是犯罪的,但是法律其實不認為犯罪;自己認為行為不犯罪的,但法律規定是犯罪;自己行為是犯罪,但在犯罪情節和輕重上有錯誤認識的。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兩種:一種物件認識錯誤,比如錯把死人當活人加以殺害;一種是客觀認識錯誤,這個要視情況,區分是意外還是其他!

10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認識錯誤:無罪當有罪~無罪;有罪當無罪~有罪。2、事實認識錯誤具體~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抽象~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

11樓:太陽和雨的交界

抽象認識錯誤和具體認識錯誤的區別在於侵犯的法益不同。具體認識錯誤侵犯的法益是一樣的,而抽象事實認識錯誤侵犯的法益是不一樣的。如:

盜竊罪侵犯的是私人財產,盜竊槍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不同,所以是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什麼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12樓:八方**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擴充套件資料: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1、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並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

2、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

3、物件的認識錯誤

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

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

13樓: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

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主觀輕罪,客觀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客觀事實,則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該種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重罪的客觀事實(但對重罪事實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想象競合犯)。

主觀重罪,客觀輕罪。如果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那麼,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這種情形有兩種處理結論:

(1)當案件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並導致重罪的危險結果時,則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如果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也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輕罪(既遂)。

擴充套件資料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三個案例:

a 出於盜竊財物(輕罪)的故意實際上卻盜竊了槍支(重罪),成立盜竊罪既遂。但若在發現是槍支後仍予以私藏的,則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並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b 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誤以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己有,成立侵佔罪;

c 以為是屍體而實施姦淫行為,但事實上被害人並未死亡,成立侮辱屍體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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