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方簽定勞動合同而合同不給乙方,有無法律效力

2022-01-09 21:12:09 字數 5339 閱讀 1975

1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勞動合同工廠不把文字交付勞動者,合同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雙方各執一份。

但是,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並不以是否把文字交付勞動者確定。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具備下列條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備主體資格;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法;

三、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文字上面簽字蓋章。

因此,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叫愛那個合同文字繳費勞動者,是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應由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並不影響法律效力,由勞動監察責令交付。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

不僅沒有法律效力,甚至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以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勞動仲裁。

關於勞動合同甲方乙方簽訂的問題。

3樓:韓飛律師

一、合同是成立的。勞動者述說的合同的差別,主要還是有無公章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兩份合同都是有效成立的。

當然,簽章的合同最具法律效力,因為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是勞動者,公章就是單位的意思表示。而法人代表則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他有權代表單位對外為法律行為,包括簽訂合同在內。因此,即便是僅有法人代表簽字而無單位簽章,合同同樣是有效的。

但是,相比較而言,公章的效力更大。

二、目前看此行為進有些不妥,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便是合同簽訂了,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剝奪限制勞動者權利,同樣是無效的。但針對簽訂合同本身而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沒有誰高誰低。

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同時,現在勞動合同成立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確定為用工之日,即只要用工用人單位即有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內簽訂合同的義務,不然的話勞動者可索要雙倍工資。合同中如果缺少必備條款,同樣也涉嫌違法。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此勞動合同成立。甲方持有的勞動合同中,隨時可以在甲方的法人處蓋章。

2、此行為不觸犯法律。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是成立的。你述說的合同的差別,主要還是有無公章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兩份合同都是有效成立的。

當然,簽章的合同最具法律效力,因為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是勞動者,公章就是單位的意思表示。而法人代表則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他有權代表單位對外為法律行為,包括簽訂合同在內。因此,即便是僅有法人代表簽字而無單位簽章,合同同樣是有效的。

但是,相比較而言,公章的效力更大。

二、目前看此行為進有些不妥,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便是合同簽訂了,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剝奪限制勞動者權利,同樣是無效的。但針對簽訂合同本身而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沒有誰高誰低。

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同時,現在勞動合同成立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確定為用工之日,即只要用工用人單位即有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內簽訂合同的義務,不然的話勞動者可索要雙倍工資。合同中如果缺少必備條款,同樣也涉嫌違法。

附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此勞動合同成立,並不違法,在甲方的合同雖然沒有蓋章,但甲方只要需要隨時可以把章給補上。

補充回答:一樣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有效的。不觸犯法律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自己手裡一份沒有,這樣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8樓:褚傑庾凝雨

公司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不過,合同的效力還是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認定。

9樓:蒼洱白子

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沒有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那麼必須向公司人事部索要。公司人事部不給的,要及時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中,只有甲方要求乙方,而沒有乙方要求甲方,合同是否生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強制規定,合同有效。

附:《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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