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底薪3060(加班基數)加班基數什麼意思

2022-01-03 10:31:43 字數 5331 閱讀 6963

1樓:橘子不如橙子

加班基數是指計算加班費的標準月薪,如果用3060元作為基數,勞動者的日薪為=3060÷21.75=140.69元,時薪=140.

69÷8=17.59元,平時加班為1.5倍時薪,雙休加班為2倍時薪,法定節假日加班為3倍時薪。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樓:樹陰下的羊

加班基數,即計算加班費時,以此數為計算的基數。

以此數除每月的工作天數,計算日工資,休息日按2倍計算工資,法定節假日按3倍計算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是什麼意思?

3樓:勞動糾紛諮詢師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例1:

勞動合同約定你的基本工資是1200元,崗位工資為500元,技術津貼為1000元,則你的標準工資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例2:你的基本工資是2000元/月,獎金為400元/月,技術津貼為800元/月,則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也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如果覺得以上有幫忙,請採納點贊。

4樓:韓飛律師

加班工資基數,就是按多少的工資來計算加班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樓:上圩農場主

加班工資基數就是你的基本薪。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明白,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然後工資3100,加班四小時,按這個工式算出來才214。214是什麼?

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確定?

7樓:踏理尋法

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此處提供某地高院出臺的指導意見,供參考:

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援。

(2)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於原約定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計算基數。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能夠認定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發放的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

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在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前月)、伙食補助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基數範圍。國家相關部門對工資組成規定有調整的,按調整的規定執行。

(4)勞動者的當月獎金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屬於工資組成部分。勞動者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的,應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用人單位不按月、按季發放的獎金,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可以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5)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6)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8樓:****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裡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21.

75天)即得日工 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由於「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而計算加班費的基數是職工本人的基本工資,所以計算加班費的基數有可能小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樓:找大狀法律服務

雙方當事人對工資構成和工作時間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雙方當事人對工資構成和工作時間約定不明確,按實際發放工資中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10樓:未來法律

現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第

一、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基數,但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第

二、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第

三、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第

四、職工無論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筆「加班費」,即根本不考慮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所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並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並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

職工工資變動後,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後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並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並不可行。

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

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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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 一 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 基本工資 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 基本工資 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基數,但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第 二 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第 三 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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