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022-01-02 03:46:49 字數 4856 閱讀 5508

1樓:未來法律

現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第

一、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基數,但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第

二、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第

三、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第

四、職工無論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筆「加班費」,即根本不考慮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所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並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並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

職工工資變動後,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後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並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並不可行。

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

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2樓:華律網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確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創作者

工作日加班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怎麼定?

4樓:雜思記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 21.75。

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1.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5樓:職場小能手

回答親,您好,正在為你查詢精準答案,請稍等片刻上述條款明確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非勞動法規定的「工資」。

親,您好,如果你對我的服務滿意,麻煩您給我一個贊,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條

6樓:竺同宇文震博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即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是什麼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是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只能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

而且,這裡所指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資之外另外支付的。

8樓:未來法律

現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第

一、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基數,但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第

二、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第

三、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第

四、職工無論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筆「加班費」,即根本不考慮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所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並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並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

職工工資變動後,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後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並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並不可行。

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

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9樓:愛笑的

中國勞動學會特約研究員蘇海南介紹,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基數最下限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蘇海南表示按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該是全口徑的,你本人如果一個月是3000塊錢,那麼按照21.75(天)得出每天的工資額,以這個來做基數;有的如果本人的全部工資中間基本工資或者叫崗位工資佔了大頭,以這個做基數,有些企業是這麼做的,還有按照勞資雙方商議的一個平均值來做基數;第三種,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做基數。

總之,支付加班費的基數最下限是一定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最好是要完完全全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應該是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除以21.75天,或者按日來支付工資的,應按照日工資做基數來支付加班費。

以北京為例,按2023年北京最低工資標準2200元計算,春節期間,在崗7天最少可以拿到1718.5元。

關於計算加班工資,關於工資和加班工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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