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提前月辭職需賠錢給公司嗎,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需賠錢給公司嗎

2022-01-03 00:07:37 字數 5354 閱讀 2433

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是不需要賠錢給公司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但是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是強制規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數碼小專家橘子

回答親,你好,職工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上了10幾天算不算試用期沒有籤合同也沒打指紋回答親,只要工作了一天都有的呀

更多1條

3樓:韓飛律師

員工未提前一個月辭職是不需賠錢給公司的,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離職期間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但是前提是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有過錯的前提下。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慢の悠悠

離職的員工一般都必須完成工作交接,才能離開,不然如果公司收集到了員工未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對公司的損失證據,提出仲裁,員工是需要賠償的。不過好像不是需要一個月,只是手要完成交接手續,一個月是最長時間。如果公司在三十日內沒有安排交接,那就沒得員工的問題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你是什麼企業和什麼職位,一般來說如果職位越高的話,要提前的時間就越長,譬如一個部門經理要提前一到兩個月,如果是總經理級別的話,可能要3個月,一般來說進公司的時候合同上會說明的。越正規的企業,越在乎這個,那時候就可能涉及到違約金的問題了。不過如果你是普通職員的話,企業一般不會太計較的。

但如果你是在私企,在不損害企業利益的情況下,我覺得不需要提前一個月的,一般來說把手頭上的事情交接好就可以了,大多數情況下提前1-2個禮拜吧,如果老闆不批,找個好點藉口,多磨幾次,他多數會答應的。因為身在曹營心在漢的員工為企業所創造的效益多數也會大打折扣。

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辭職走人了,要賠錢嗎?

6樓:神馬時候的事

不要。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7樓:極目寒雲

要得。你提前走了沒有通知公司,那麼公司就沒有安排人去你的崗位,造成了損失就是由你承擔。但是一般情況下公司也不會為了你這麼點賠償就專門去起訴你。但是你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就別想要了。

8樓:音淡聲輕

你好。一般公司都會有押金或者晚發工資。

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離職。

而且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這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如果沒有簽署勞動合同,

不需要賠錢,但你的工資也沒了。

9樓:智者總要千慮

如果職工自離,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無謂人生

不會賠錢,但是你可能有一部分工資拿不到,會做自動離職處理

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一個月辭職,要賠償違約金嗎?

11樓:愚人談娛樂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給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後,應該繼續工作三十日,即使公司不批准其辭職,過了三十日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屆時離職,公司不得限制。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公司,公司有權認定其為曠工。這種提前離職行為可以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這裡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不能得到支援。

在員工違約的情況下有3種解決辦法:

1、雙方協商解決,爭取達成一致。

2、由於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應賠償單位的損失。

3、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籤勞動合同中有過更具體的約定,比如這個職位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等,否則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一個月期滿後即可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制滯留你。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權強制和你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尚未終止之前,若有無故曠工的情況出現,公司有權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的曠工行為進行處分。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之後,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簽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計算為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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