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我可以告公司嗎?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2022-01-02 23:46:58 字數 5755 閱讀 8252

1樓:戚廣利

如果你的電動車是公司保管丟失的,應當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如果與看車人協商不同意賠償,你可以起訴看車公司;

你現在不能直接起訴你們公司,但可以請求公司適當給予經濟經濟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是否是有償保管,如果是,必須賠償。

如果不是,看被盜的時間,如果下班後的被盜的,要賠償,否則不要。我主要是想告我上班的公司,他們拖延我下班導致不能及時取車

不是說告看管自行車的大媽的公司。可以啊 因為加班導致被盜。說明出就行

3樓:豇豆公主

好經典的案例啊,不過我不知道怎麼處理。

我覺得這要看你的電動車是在什麼時間段丟的了,如果是在看車大媽下班之前丟的,這你可以找公司賠償,但是如果是下班之後,你們之間的看管車輛的責任關係就解除了,就不能怪公司了吧。

如果你找相關法律人士解決了此問題,結果能不能給我說一下?

4樓:匿名使用者

和公司領導協商一下,看看可不可以在別的什麼地方給你點補償,你總不可能告你們公司吧,人心都是肉長的,很多事情是有的商量的,不要那麼硬碰硬的來解決。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要求公司賠償嗎

5樓:南國購

1、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是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你可以要求公司補交。

2、一星期工作40小時,40小時以外時間上班皆以加班計算,(具體條款太多,不長篇大論)公司未付加班費給你,你可以要求賠償,前提是你要有考勤證據。

3、可以以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公司必須補償。

4、合同本身違法,與賠償雙倍工資無關,(賠償雙倍工資是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能以此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5、可以解除,看第三條回答。

6、賠償金是以你上一年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你能拿5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每一年工資不一樣,那麼每一個月的補償也不同的。

至於牽涉的條款比較多,你可以參考一下其他人員的**的回答,在這裡我就不長篇大論了。

你可以按以上的算一下你能得多少,先跟公司談判一下,看能否私了,如公司不答應就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

6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7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你是可以此為理由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8樓:韓飛律師

這樣的情況,你可以拒絕,並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沒有經過培訓的話是不能上崗的,公司方肯定知道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以員工拒絕為由扣發薪資。公司目前可以:

1、安排對員工的培訓;2、安排員工至合適的工作崗位。但由於當事人並未實際上崗從事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所以並不能主張公司違法,亦無法要求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你工資中的扣款,依據是什麼,如果因為你拒絕操作特種裝置,那麼你要拿出該裝置的確屬於特殊裝置的證明,比如什麼條例、什麼檔案。

另,根據你描述的情形看,不知道你的崗位說明書中是否有寫過類似的工作職責,或者你當時是如何應聘進公司的?你是否當時就清楚自己將會有哪些工作內容(包括操作某種裝置),那麼企業在招聘時有無明確表明需要具備何種技能,雙方都有責任。這種問題談賠償應該還夠不到標準。

11樓:浙瀝的雨

可以。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諮詢。

12樓:中顧法律網

首先要看您的合同是如何寫的

公司要讓我轉崗我不願意可以要求賠償嗎?

13樓:

一、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隨意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如果不願意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也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是以上述原因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與是否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沒有關係,必須要支付賠償金。

14樓:陌路情感諮詢

根據具體情況,建議使用者先跟人事主管人員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合同對工作崗位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使用者可以辭職,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可以要求工作4個月折算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可以申請,要準備勞動合同及單位辭退使用者通知書。

3、提前1個月通知就不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但還是要支付1的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勞動法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15樓:來自龍昌峽厚德載物的金雕

可以要求工作4個月折算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提前1個月通知就不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但還是要支付1的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6樓:知識精英團隊

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要辭退,是還需要支付賠償金呢,可以申請勞工仲裁,需要準備好勞動合同等,公司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要求轉崗案例:

譚某曾在一家質量檢測單位工作,並且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但是一直以來單位沒有為譚某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後來,譚某查出懷孕。單位便以經費不足為由,口頭通知譚某不要再來上班。

隨後,譚某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單位寄出《恢復工作申訴書》,但後者始終未給予回覆。該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萬元給譚某,賠償失業保險經濟損失2.

0328萬元。

【說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單位無法定理由辭退譚某,經譚某書面告知自己已懷孕要求恢復工作,單位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審理法官指出,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譚某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譚某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譚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準向譚某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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