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怎麼計算

2022-01-02 17:21:35 字數 5528 閱讀 222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若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者同意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解除:

(1)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該請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

(1)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辭退(或稱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分為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怎麼算

3樓:開飛機的l舒克

單位解僱是否有補償,分3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合法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asily lag behind unless

5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解除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問題,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解除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謝謝~~ 20

6樓:

1、賠償金應該怎麼計算?2、是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資還是按照公司的平均工資計算呢?

你能得到的賠償金包括:2.5個月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按照你前12個月的收入的平均數值,收入包括工資、補貼、飯貼等等。

)為什麼是2.5個月的工資,那是因為你在公司做了兩年三個月的時間,滿一年賠一個月工資,滿兩年兩個月,不到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告訴你,那還需要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是否應該按照雙倍來賠償呢?

是否雙倍進行賠償要根據企業是否違法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一般在實際操作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很少見。人家不想要你了,就隨便找個理由開掉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是情節相當嚴重的!

一般很少見。

所以你能得到的賠償是2.5月工資

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那你得到的是3.5月的工資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賠償金必須一次性付清,不可以分幾次。

我也是與之前的公司發生了跟你一樣的問題,我怕自己嘴巴說不過領導,所以最後一次談話之前,我就把相關的法律條文都打在a4紙上了,把一些關鍵的幾條都列印了出來,談的時候我說我不發表什麼東西,你們自己看法律條文,結果領導看了也沒辦法了,只好該賠多少就是多少了,哈~~~

另外順便說一下,關於勞動的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除外,還有以下幾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你的情況在這三個裡面都有講到,你搜尋一下,好好研究一下吧!

希望我所說的對你有所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1. 應首先理解為經濟補償金,如果違法,才稱為賠償金,其數值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享有,但補償金和提前通知金可以同時享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是否雙倍進行賠償要根據企業是否違法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

合法的情形:

a.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按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違法,勞動者主動解除的);

(二)用人單位按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按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按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破產重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破產,登出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重大過失,企業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賠償金。

4.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向公司索要書面的解聘書,上面要求寫明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原因,作為你維護自己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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