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7條適用於什麼樣的情況

2022-01-02 10:51:55 字數 5301 閱讀 9431

1樓:枝妙旋

國家《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略)

(二)(略)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國家勞動部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你的問題看,一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位改制,且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二是單位違約(勞動合同未到期,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適用於以上法律法規。

應當注意的是:

1. 經濟補償的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未到期,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單位違約,應當補償。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勞動者違約,則不予補償。

2. 經濟補償的依據是以上引用的法律法規條款,經濟補償的標準則有了如下變化:

1. 工齡的計算不只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還包括在其他公有制(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工作年限。

2. 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再是「1個月工資」的標準。

3. 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所在地某一年(各地的具體規定不同)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或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再是勞動者的月工資或所在單位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勞資關係研究院解答:你諮詢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吧,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況在第四十六條。(建議還是要把勞動合同法找出來對應著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四哥有法說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是有關勞動者工資的確定問題。你可能瞭解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有關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法律條文:

1、《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內容

4樓:蝦米趣說歷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可以一起獲得嗎?

一般來說,要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就需要給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要是公司違法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超過該簽訂的時間之後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因此,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及時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後又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了。

1、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

一般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給員工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要按照下面的規定來:

(1)解除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司要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對跟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的,公司就要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是員工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就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要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2、雙倍工資的支付標準

按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假如你公司在啟用你之日起一個月內都不跟你籤勞動合同的話,那就是違法的,公司需要在之後的日子裡支付你雙倍工資。

注意地是,這個雙倍工資不是一直付的,按照規定是最多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要是過了一年之後,你公司還沒有跟你補籤勞動合同的話,就是在支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基礎上,要跟你籤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內容有哪些?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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