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件被告主動找我協商我應該持什麼態度迴應專家教我

2021-12-16 17:07:38 字數 5162 閱讀 7750

1樓:inter和

樓上的朋友們對公司心理的分析有些已經很到位了,在此不贅述。

只是對於勞動仲裁案件,作為一名對公司法務十分熟悉的律師,我負責的建議你,不要無根據的漫天開口要價,因為協商不成的話,即使公司輸了勞動仲裁,他們想把這個事情進行持久戰(辦法絕對多的你無法想象,只要他們願意做),對你而言百害而無一利。當然如果你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一般用人單位是不能就勞動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也就不存在所謂拖到二審之說了。

另外,由於你沒有對具體的案情做出交代,無法給出具體意見。只能說如果是在某些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而用工超過一個月、無合法理由終止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等),勞動者是可以主張雙倍賠償月工資的,你情況符合的話,可以在協商時提出,當然作為協商就會有所讓步(在能夠主張雙倍賠償的前提下),有個底線(比如說最少三千)也有個可以接受的範圍,這就是你自定了。

附: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被告和解的心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和解是解決糾紛的一項途徑,通過和解可以為當事人雙方節省很多時間和金錢,所以如果有和解的可能,很多當事人還是願意通過和解解決的。

2.關於精神損失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由此可見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於侵權案件,對於合同糾紛不適用損害賠償。

3.關於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仲裁屬於前置的程式。在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是作出仲裁裁決的必經程式,如果不經過調解就直接裁決是不合法的。

另外,如果你對仲裁裁決不服到法院起訴,法院還是要先調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看他們開出的協商條件是什麼,如果基本能滿足你提出的仲裁請求、與你提出的賠償數額相差無幾,就答應協商解決,待拿到你應得的賠償和補償後再在協議上簽字(不能錢還沒到手就把字簽了,到時說不清)。

(2)如果他們在協商時給出的賠償數額遠低於你的仲裁請求:不同意再協商,告訴他們到仲裁庭上見。

(3)想提醒你的是:如果真的走仲裁,至少要拖上一二個月,再加上對方如果不服起訴到法院,就可能是一年半載都解決不了、拿不到錢,這期間你還無法正常工作、耽誤你掙錢,而且你還得搭上一些車旅費、食宿費等去仲裁庭或法院**:其間的損失也不小。

2、「請問他們一般是什麼心理」:

(1)在知道你「有證據,他們必敗」的情況下,協商解決可以減少損失:最起碼,他們公司不用再承擔一些打官司引起的支出(比如去仲裁時的人員工資、律師費、交通費等)。

(2)協商解決,還可以減輕對公司名譽的影響,不至於引起勞動部門的注意、惹得將來勞動部門常來檢查和罰款。

(3)肯定還想和你協商、少賠償你一些。

3、「我是不是可以坐地起價,再讓他們賠我一點錢,精神損失費之類的可以嗎?」:

(1)如果是到仲裁庭:精神損失費肯定不行。

(2)如果是協商:你可以要精神損失費,但給不給是人家的事了。

(3)勸你還是不要獅子大張口:坐地起價?一旦把他們惹煩了不再協商,到仲裁人家給仲裁委送點禮,拖上你個一二個月不算啥,仲裁裁決下來後人家就不服就到法院起訴,再拖上你個半年一年的也不算啥:

反正人家公司的法律事務多、有專門的法律顧問打官司,你卻是一個人和一個公司和法律顧問周旋,到時可能是兩敗俱傷!

(4)建議:如果是我,只能協商時能基本滿足仲裁請求中提出的賠償數額就可以了:節省下幾個月的時間早點找新工作,還不用再操心仲裁裁決後的申請執行問題,已經賺了,還是不要太貪心吧,呵呵。

4樓:彭蠡雅仕

1、如果你還有那家公司上班,請同意協調;

2、如果你急需用錢,請同意協調;

3、3000多元錢對於一個公司來說,不是什麼大數字,在協調過程中,你想讓公司多給你點錢,並不是不可以,只要你說得有道理,他們一般會同意的;

4、公司主動找你協調,有如下几上噗理由:

a、公司自認為通過仲裁必定會敗訴;

b、為了工人的一點小事,走上法庭,對公司的影響不好;

c、現在上和諧社會,以人為本,一般大城市的工會組織對工人是比較關心的(只是你暫時還沒有感受到),公司擔心公司的形象受損;

d、公司的發展靠的是信譽,敗訴的事多了,一旦在網上公佈,對他們的信譽、知名度有影響;5、這次調解不成,仲裁庭會按時**,**前後,都可能會作調解。

6、精神損失費不是什麼情況下都有的,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能按照規定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能賠精神損失的。

2不要做地起價,只要能拿到錢就ok

3因為作為公司他不會怕你的,他如果真願意協商就協商處理對大家都好。

4不要把協商當作是對方妥協,很多都是程式化的,不答應還是要繼續仲裁。

5,如果他們誠心協商,你太拽,到時把官司從勞動仲裁拖到法院,再來個1,2審,虧的是你。

6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的心理:他們知道你有證據,法院只看證據,所以他們如果不主動協商,不但要賠償而且還有承擔訴訟費,而且如果他們敗訴傳出去不好聽,對他們的影響很壞 3.既然你現在需要錢,不如適當加一點價是可以的,但也不能獅子大開口,比如加到5000或者6000是可以的 3.

不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因為不符合要求的條件4.這次不叫調解,而叫自行和解,就是常說的私了5.**時審判員調解不調解要看審判長決定了,調解不是必須的不是必經程式,也就是可調可不調

仲裁**後單位與我協商要求我把案件撤銷

7樓:匿名使用者

會有這方面的考慮。你自己主動撤了,說明公司做通了你的工作,你們私下協商達成了一致,而如果仲裁了,後面再有像你這種問題,如果不能達到你的這種要求,那麼員工就會都申請仲裁,公司一方面既要出庭,一方面還要賠償,可以說人力財力都要花費。衡量下還是協商解決會比較好一些。

8樓:

跟公司溝通一下,在仲裁做一個調解書吧事情解決了。企業也要面子的,仲裁對企業畢竟不光彩。

請問勞動仲裁後,公司提一審,我作為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需要做那些準備。

9樓:akkk吃蘋果

作為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積極應訴,作為當事人,均可以自己到庭或者委託**人到庭闡明自己的主張,並提交證據來證明。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審理,並缺席裁決。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鑑定方先行墊付,案件處理終結後,由鑑定結果對其不利方負擔。鑑定結果不明確的,由申請鑑定方負擔。

仲裁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影、攝影;

(二)未經准許以行動通訊等方式現場傳播庭審活動;

(三)其他擾亂仲裁庭秩序、妨害審理活動進行的行為。

10樓:朗山律師

您好。您可以根據法院向您送達的起訴書副本,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作出答辯。

另外,你需要根據自己在答辯中的主張,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11樓:濟南程律師

用人單位一方對勞動人民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應向被告即勞動者一方送達**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後,要及時提前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答辯狀,當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交答辯狀的,並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在**前,被告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委託律師**或者就具體案情準備證據材料,以備法院審理中舉證證明己方的主張。另外,其他準備工作要根據案情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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