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法女方淨身出戶還需要拿出撫養費嗎

2021-05-08 11:40:01 字數 3407 閱讀 714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沒有附帶條件的。因此,只要對方主張,您仍有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

新的婚姻法離婚女方都是淨身出戶嗎

2樓:金牌婚姻律師團

您好,新《婚姻

法》與舊《婚姻法》都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回協議不答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一人一半。

相關法條:

《婚姻法》

‍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樓:神貓生活冷知識

婚姻法新規!夫妻中有這3種行為的,不論男女離婚就判淨身出戶!

4樓:牙小孬

不是的 夫妻財產還是要均分的 婚前財產不與分割

5樓:陳金華

不是。當然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規定,女方要維護、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變了,出軌過錯一方在法律上還會淨身出戶嗎

7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如果夫妻雙方有自願的協議,一方出軌,就要淨身出戶,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雙方協商之後都要簽名。 法律上對於有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時是少分財產。

淨身出戶的極少,因為至少要保障一個基本生活的標準。

在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謂的不分就是我們俗稱的淨身出戶。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只是明確這種「不動產」屬於受贈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其他的工資、經營所得、投資所得財產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還是必須平分。所以,另一方還是有所得的,並非淨身出戶。同時,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

8樓:宇宙一星滄海

不會淨身出戶,畢竟夫妻共同財產是通過雙方打拼得來的。但是如果確實有出軌的證據,有過錯方需給無過錯一方的精神撫慰,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充套件資料:

女子婚內出軌生下女兒後離婚 法院:賠償前夫2萬元精神損失費

燕子(化名)婚內出軌並生子,和前夫張全(化名)離婚後,還讓前夫支付撫養費。支付了20個月撫養費後,張全才意識到不對勁,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因婚內出軌並生子,燕子應賠償張全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

2023年8月23日,張全與燕子登記結婚,2023年7月17日燕子生下女兒妮妮。2023年4月30日,因感情不和,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妮妮由燕子撫養,張全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離婚後,張全分20個月,共計給付女兒撫養費10000元,併為妮妮購買了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等。雖然和前妻的感情破裂,但張全覺得,自己應該盡一個父親的義務。

但這一切,卻在2023年2月16日被一紙《親子鑑定》打破。重慶市某鑑定中心對張全和妮妮作出如下鑑定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張全為妮妮的生物學父親。

這樣的結果讓張全很受打擊。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燕子賠償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已經給付的撫養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燕子在婚後違反夫妻應相互忠實的原則,所生女兒非張全親生,給張全帶來了較大精神傷害,支援張全要求燕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過,在具體的賠償金額上,張全主張金額過高,法院酌情認定20000元,並判決燕子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等。

燕子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燕子稱,兩人婚前,張全就已知道小孩不是他親生的,自己當了被告也挺冤。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人從登記結婚到生育女兒妮妮,時間長達328天,遠高於醫學上計算的280天孕期。此外,燕子也無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全是「知情」的。

給張全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致使張全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燕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原判判決燕子賠償張全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並無不當。

9樓:牙小孬

如果想籤婚前協議 最好去公證一下 否則有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至於出軌 只是道德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夫妻一方因為出軌離婚 那麼在法律上 並不影響財產分割 夫妻財產還是要均分的 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

10樓:匿名使用者

淨身出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詞。不分具體情況,可能會給人造成誤解,給人感覺是「什麼都沒得離開」。但實際不是這樣。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只是明確這種「不動產」屬於受贈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其他的工資、經營所得、投資所得財產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還是必須平分。所以,另一方還是有所得的,並非淨身出戶。

同時,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

最後,依據夫妻約定財產製,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出軌,房子歸另一方擁有。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肯定不會淨身出戶,最多就是給予另一方補償,房產還是歸房產證上的戶主,關於簽訂合同的事情,最好到公證處公證,這樣的法律效力最權威

1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淨身出戶,誰告訴你的?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的責任多點而已,法律不可能有淨身出戶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多了,法律不是這樣來解釋的.且約定也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請留意本團的相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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