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嗎

2021-05-14 05:31:06 字數 2842 閱讀 7725

1樓:墨汁諾

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老闆沒有權利不准你辭職。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你賠償公司。

三、只要提出離職,過一個月之後,就可以走人,公司應當結算工資,並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不需要支付什麼賠償費用。公司不給你結算工資和不讓走都是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樓:藍楓水玉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也就是說,不管老闆批准與否,員工都可以走人。

在發的**中,可以看到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條款不是寫上就一定生效,合同條款只有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才有約束雙方的效力,法律有規定,哪怕沒有約定,同樣的適用雙方。**中的第(四)條,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有效,而沒有約定的內容,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同樣的適用。

總之,只要你提出離職,過一個月之後,就可以走人,公司應當結算工資,並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不需要支付什麼賠償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申請老闆可以不批准,要發離職通知書,然後一個月後走人。 離職申請屬於協商性質

4樓:理想闌珊

關於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也就是說,不管老闆批准與否,員工都可以走人。

在發的**中,可以看到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條款不是寫上就一定生效,合同條款只有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才有約束雙方的效力,法律有規定,哪怕沒有約定,同樣的適用雙方。**中的第(四)條,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有效,而沒有約定的內容,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同樣的適用。

總之,只要你提出離職,過一個月之後,就可以走人,公司應當結算工資,並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不需要支付什麼賠償費用。

我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怎麼辦啊???

5樓:紅色的鬥牛士

員工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辭職書面申請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遞交辭呈的日期,並且他如果,不答應,可以不給他做,可以拿到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述。 換句話說可以直接走人,他也沒辦法, 現在多半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他拿你也沒辦法。

7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寫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就算寫不同意也行。保留這個證據,30天后就可以離職

不管他批不批辭職,就可以正常離職了,要是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局告他。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籤合同的,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

8樓:暖陽

慣地他,拿著東西告他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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