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1-05-23 17:36:03 字數 4996 閱讀 3783

1樓:商標註冊

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小凱兒

案情 村民劉先生與張女士離婚時,對徵收該戶承包地的土地補償款如何分割存在分歧。劉先生認為,土地補償款雖是婚後領取,但是被徵的土地是自己婚前承包的,這筆徵地補償款不屬婚後共同財產。評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財產包括: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土地補償款不在該範圍之內。 土地補償款是因國家徵收土地造成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的補償,取得關鍵在於所涉當事人是否為擁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由此可見,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才可以取得,不應屬於共同財產。 本案中,對張女士和劉先生的財產分割糾紛,要視實際情況來處理。

如果存在張女士因結婚失去孃家所分承包地的情況,可取得部分補償款。否則,土地補償款應歸劉先生個人所有。 (作者單位:

江蘇省海安縣國土資源局)

3樓:

用共同的補償款或婚後的補償款,修建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4樓:潘增飛

宅基地是按照家庭批准發放的,承包地是家庭聯產承包,土地補償款當然也是給家庭的

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權的一種補償形式我國《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權一般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也就說土地經營權是承包者個人的權利。

那麼以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代價而取得的土地補償款當然也具有專屬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延續,而作為非承包經營者的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無權享受到上述待遇。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11月29日印發的《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可採用類推解釋的方法,根據其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所共同具有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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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土地徵收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不應歸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是失地一方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屬性的徵用土地補償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6樓:潘增飛

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承包地都是家庭的,補償款也就定位成家庭的了,是財產也是家庭財產,人民群眾可以改變性質、屬性,空口無憑立字為據,但是是在一定條件下改變,否則沒有用

徵地補償款可以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將徵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不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歸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

一、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人,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認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前提條件——該財產須具有人身專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

二、從保護失地農民角度來說,土地補償款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定種類。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

**找法網:http://china.findlaw.cn/

8樓:中原小象

是的,只要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屬於了。怎麼著?想獨吞...有法律治你

10樓:上善若水大送到

土地補償款指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顯然獲得土地徵用補償款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作為農村土地實際使用人,當然有獲得該款項的權利。

那麼一方在婚前獲得承包權證,婚後該土地被徵收,所獲得補償款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對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還未作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通過對土地承包補償款性質及法律對其他性質相近財產規定的分析,從理論上確定上述款項是否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取得的徵用土地補償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1樓:甌州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我個人認為,婚後女方父母為女方出錢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蓋了房子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動遷所得的補償款不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而是個人財產的形式轉換,依然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個人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2樓:笨貓多隻

1、夫妻一方取得的徵用土地補償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2、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地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經營權。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失去的不僅是一畝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條件。土地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補償,是失地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將土地補償費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

另外,將土地補償費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律可借鑑。

3、《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該條規定可看出,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的。

4、土地徵收補償費不應歸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13樓:叄重羅生門

土地補償款是女方個人財產。土地補償款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應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定種類。

14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父母為女方出錢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蓋了房子,該房屋的實際產權是女方的父母的,該補償款屬於女方父母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村裡分配的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之間的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因為徵地補償是有針對性的,規定了「從農專非以後出生的和加入本村的村民均不享受」。你的土地,是在你婚前就分到的,屬於你個人。現在徵地所得到的補償,也明確了你的妻子不能作為被補償物件,所以可以視為你的個人財產。

但是你在今後的生活中應該注意,不要把這筆錢與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混合,這樣將來難以查清**的話,可能被視為共同財產。建議建立一個新的賬戶,存放這筆錢,將來才能說的清楚。

夫妻一方取得的徵用土地補償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6樓:笨貓多隻

1、夫妻一方取得的徵用土地補償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2、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地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經營權。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失去的不僅是一畝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條件。土地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補償,是失地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將土地補償費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

另外,將土地補償費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律可借鑑。

3、《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該條規定可看出,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的。

4、土地徵收補償費不應歸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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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屬於,但是保險屬性較特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財產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 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2 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