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漲產量,剛開始都沒有做到,就有書面警告,說是兩次書面警告就要解除勞動合同,不予經濟賠償,合理

2021-05-24 05:21:30 字數 5774 閱讀 8839

1樓:戚廣利

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一旦侵犯員工利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蒐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3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不當之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樓:瘋癲啊啊

當初勞動合同是怎麼簽訂的?

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被辭退沒有賠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你這類情形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公司辭退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進行賠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情見

一般公司是不會有賠償的,這要根據你公司的情況和規章來處理,具體你可以摻照勞動法。

8樓:北京劉光宇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問題不在於警告不警告,關鍵在於辭退的理由,如果屬於第三十九條裡的情況,單位不用賠償,如果屬於第四十條的情況就要賠償。

如果不是裁員、不是上述的情況,是不能隨便辭退你的,如果辭退可以要求賠償。

9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來判斷,一般因處分而辭退的,沒有補償金。

10樓:山野柴胡

【勞動者 過失解除 經濟補償 免責】《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過失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東秋章雪綠

可以對你進行書面警告,但是具體到是否能夠辭退你,還要看你們公司員工手冊和相關規定是怎麼表示的,如果公司有相關方面的規定並可以舉證你知道這些規定,那麼就不支付你經濟不成今,建議你看看是否和經理有什麼誤會,按說一點小事不至於這樣!可以解開誤會最好,但是如果是一點小事,你的上司就以解聘你作為要挾,那麼他也不是一個有氣量的領導,會阻礙你的發展,離開這樣的公司也沒什麼可惜的!建議你以後和僅限工作關係的上司或同事不要開不合適的玩笑!

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被辭退沒有賠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你這類情形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公司辭退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進行賠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式制定的制度規定了,書面3次警告算一次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那麼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且經徵求工會意見,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反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nainai奈奈

可以對你進行書面警告,但是具體到是否能夠辭退你,還要看你們公司員工手冊和相關規定是怎麼表示的,如果公司有相關方面的規定並可以舉證你知道這些規定,那麼就不支付你經濟不成今,建議你看看是否和經理有什麼誤會,按說一點小事不至於這樣!可以解開誤會最好,但是如果是一點小事,你的上司就以解聘你作為要挾,那麼他也不是一個有氣量的領導,會阻礙你的發展,離開這樣的公司也沒什麼可惜的!建議你以後和僅限工作關係的上司或同事不要開不合適的玩笑!

15樓:誠信為本信為先

沒有理由無條件開除!可以獲得賠償!工作九年可以獲得9個月的賠償,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法書面警告三次構成開除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書面警告三次,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依規章制度相關規定,認為書面警告三次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7樓:幻之誰愚

公司有權制定管理制度,這不違反勞動法。至於違反規範三次開除,如果寫進你們的勞動合同,只要你們雙方當時簽字確認,那麼是合法的。

曠工30天單位要減除勞動合同,之前沒有收到單位書面警告,通知,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18樓:二寶家

單位未出具書面警告只能說單位解除程式上有瑕疵,但單位解除決定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曠工30天了可視為嚴重違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9樓:山屋

如果你工作不足十年,廠子有規定,就沒辦法?

單位工作了14年了,現在單位跟我解除勞動了,理由是一年裡有三次書面警告,可我都沒有簽字。

20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有補償金,看單位解僱理由

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違反單位規定解僱,是沒有補償金的。書面警告是不需要本人簽字的

如果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不勝任崗位解僱,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21樓:禪思佛語

應該是沃爾瑪,拿上身份證,解聘書,勞動合同,工牌,最後一年銀行工資流水等找律師,律師會拿回24個月工資給你!

因為違紀被公司書面警告一次,請問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和我續簽,我還會得到賠償嗎? 60

2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不知道你在公司幹了多長時間,勞動

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你是符合上述情況,而你的違紀又不是法律規定的情況,公司不與你訂立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應當給你補償。

2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應當根據你的工作年限,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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