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傳喚內對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嫌疑人是否要在傳喚證上簽字

2021-04-10 08:11:52 字數 2268 閱讀 7902

1樓:北京崔斌律師

不一定,有些情況是口頭傳喚。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正常都要簽字。

投案自首後刑事拘留是否用傳喚證

3樓:華律網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於現實生活中案件紛繁複雜,而刑法理論與實務部門對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適用方面又存在較多分歧,比如對於經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的被傳喚人能否認定為自首,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經傳喚到案的嫌疑人,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傳喚後到案,傳喚雖然不是強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強制性,故不能認定為自動到案,更不能認定為自首。另外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可以選擇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決定性,傳喚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選擇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礙構成自首。之所以會存在以上兩種意見的爭議,主要是由於對「自動投案」的理解與對傳喚性質的理解不同。

我個人比較贊成第一種意見,犯罪嫌疑人雖然是經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傳喚到案的,但不影響其到案的自動性,如果滿足如實供述的條件,也應當被認定為自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樓:哈哈親愛的

嫌疑人刑事拘留後,不需要傳喚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5樓:扎旗法制大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6樓:雷達兵

不需要,因為你已經投案自首刑事拘留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已經到案,直接刑事拘留

刑事傳喚證需要簽字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司法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時,應出示傳喚證和辦案人員工作證,按法定程式實施傳喚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刑事拘留前需要傳喚證嗎

9樓:戚廣利

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刑事拘

留前需要傳喚證,這要看案件的情況,只要符合條件的可以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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