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結束後嫌疑人方上訴,被害方還用請律師麼

2021-03-11 11:12:12 字數 6968 閱讀 4646

1樓:淮安浙江人

1、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2、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2樓:我就是我

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聘請律師,

最好聘請,

可以更好的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樓:愛穿拖鞋

上訴表示一審沒有確定判決,二審需要重新審理!但一般情況下二審推翻一審的可能性不大!也要看對方證據如何!是否需要自己掌握。

4樓:飲水思源

要看案件判決結果

bai,嫌du疑人既可以對刑事zhi部分上訴也可以對刑事附帶dao民事部分專

上訴,被害人屬方只能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上訴,無權對刑事部分上訴。

如果對方上訴的是刑事部分,而被害人方也對附帶民事判決滿意,就不必委託律師了

刑事案件被害方需要請律師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請律師要綜合考慮, 律師在訴訟方面毫無疑問是專業的,但有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沒有必要請律師,當事人自己就可以搞定。有些被告人家裡經濟條件非常差,無力賠償,作為被害人,請了律師只會付出律師費,無法獲得賠償。總之,律師是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是否聘請律師要根據案件複雜程度、本人經濟條件等綜合來決定。

6樓:勞動法行家

當事人訴訟是否委託律師需要自行決定,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委託律師**,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委託**律師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當事人覺得自己可以應付整個訴訟,不請律師當然也照樣可以打官司。如果當事人對法律以及相關的程式不瞭解,建議委託律師**或者找律師詳細諮詢。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

7樓:just偏執成性

可以通過聘請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挽回民事損失。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被害人造成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9樓:匿名使用者

請律師的好處不用說,要請負責,專業的律師,不是冒牌無證的黑律師。當然請不請律師是你的選擇,要是被告請律師了,難保你不吃虧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就可以請律師。

11樓:律問問

刑事案件中,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如下,可結合自身參考: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3、律師可以就瞭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髮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瞭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12樓:三年離歌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辯護的權利;

(2)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3)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

(5)對審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迴避的權利;

(6)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羈押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義務

(1)對於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採用的強制措施,以及檢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應予合作;

(2)對於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所提與本案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

(3)對於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經核對並承認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蓋章;

(4)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出席並接受法庭審判;

(5)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

13樓:七臺河李陽平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程式(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期間)中享有的權利如下(五個方面七十二項):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獲得辯護的權利及其他訴訟權利。

3、控告的權利。

4、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5、被無罪推定的權利。

6、申請回避的權利。

7、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8、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9、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10、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11、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對錯誤沒收的財產要求返還、賠償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期間享有的權利

13、被依法傳喚和訊問的權利。

14、訊問時被告知權利義務及進行辯解的權利。

15、要求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等法律服務的權利。

16、與辯護律師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17、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18、不被非法拘傳的權利。

19、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權利。

20、取保候審結束後有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權利。

21、被監視居住及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後有知悉權。

22、被拘留後家屬有知悉權。

23、被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有要求當面陳述的權利。

24、被逮捕後家屬有知悉權。

25、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應報請人大許可或通知。

26、對政協委員採取強制措施應通報政協。

27、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28、無罪辯解和拒絕回答無關問題的權利。

29、聾、啞人被訊問時要求手語翻譯的權利。

30、核對、補充或者改正訊問筆錄的權利。

31、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

32、被搜查時的權利保護。

33、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被檢查或搜查時的保護。

34、申請**被凍結的債券、**、**份額等財產的權利。

35、對鑑定意見有知悉權和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權利。

36、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權利。

37、申請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權利。

(三)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的權利

38、向檢察院發表意見的權利。

40、對不起訴決定有知悉權和申訴權。

41、被決定不起訴後被釋放及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權利。

42、移送審查起訴有知悉權。

(四)被告人在起訴階段的權利

43、**知悉權及參與庭前準備的權利。

44、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和更換辯護人的權利。

45、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46、隱私案件及商業祕密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權利。

47、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的權利。

48、庭審中向證人發問的權利。

49、對證人證言提出異議並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50、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51、對物證、書證進行辨認、要求當庭宣讀證據文書並發表意見的權利。

52、要求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53、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提起反訴的權利。

54、有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權利。

55、簡易程式中的進行法庭辯論的權利。

56、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的權利。

57、核對法庭筆錄的權利。

58、庭審時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活動提出異議的權利。

59、判決結果的知悉權。

60、對一審判決、裁定有上訴的權利。

61、上訴不被加刑的權利。

62、對不**審理的二審案件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63、對按照第一審程式重審的案件進行上訴的權利。

64、就死刑複核案件向法院發表意見的權利。

65、申訴的權利。

66、無罪、免除刑事處罰時被立即釋放的權利。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權利保護

6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6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羈押措施及分別羈押的規定。

70、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利保護。

71、未成年人的人格受到保護。

72、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

14樓:憑海嶙風

您好,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包括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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