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案,抓捕嫌疑犯需要通知當地嗎

2021-04-10 08:11:52 字數 2330 閱讀 9862

1樓:奧德賽

肯定需要的呀,分管轄區不同,跨區的話是需要通知當地來協調進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通知,先當地報案,然後通知異地**。

異地辦案抓人手續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2.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3.

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樓:淮安浙江人

1、第三百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

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2、第三百三十九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絡,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3、第三百四十條 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

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釋出犯罪嫌疑人相關資訊、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4、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第三百四十四條 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的要求,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局的異地辦案需要自己去嗎

5樓:靛月花殘

有時候要,有時候不要,看看是什麼情況

本地人本地犯案外地公安是否可以異地抓捕

6樓:特特拉姆咯哦

可以。刑事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管轄。所以,在外地犯案,本地抓獲應當移交給案發地公安機關,然後由案發地檢察院批捕起訴,由案發地法院審理並執行,具體的執行地由審理法院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異地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建議儘快找人疏通關係,或找律師交代一下如何回答問題,再主動投案自首。

8樓:建水土豆

不可以,除非通緝的、正在作案。

異地都需要當地機關配合的,直接處理程式不對。

9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通緝犯抓捕之後交回本地處理,否則不可以,要是還有其他案件就另當別論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行為、危害結果在異地,異地公安就可根據報案立案,然後異地抓捕。

臨時關押在本地看守所,是異地警察辦案,在看守所4天了還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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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民警來我地辦案不通過我地派出所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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