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房子是結婚前,男方父母修的。領了結婚證後辦理房產證。離婚後房屋拆遷。請問我能分到房產嗎

2021-04-08 12:26:44 字數 3093 閱讀 6199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證有你的名字,房屋拆遷你能分到部分房產。如果可以證明房子是男方婚前財產,而且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那麼你就不能分到房產。

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這樣了就不要糾纏,是自己不夠堅持,怎麼離婚了呢?誰的錯誤呢?

3樓:一家

不可能因為房子是男方父母購買,辦理房產證也沒有用,除非上面有你名字,你可以讓男方給你經濟賠償

4樓:唯愛

應該不能的,有規定的拆遷房不管分房後寫誰的名字都不是老人的不是咩的,所以沒有你的份。

5樓:鬼話連連

還是要看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的

我婚前買的房但是房產證是婚後辦理的,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6樓:du笨鳥

若是婚前是個人出資,則婚前出資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證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是可以協商解決,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房產證上寫的是老公的名字,離婚後,房子怎麼處理?

7樓:手機使用者

律師您好:我有一個女朋友,準備結婚再買一套房子,因我已經購買了一套,再買就算是二套房,這樣就更沒錢買了,而我女朋友沒有買過房子,所以我準備將我的房產賣掉然後她以她的名義去買套二手房(二套房首付過高,無法支付),這樣相當於我出了首付,但是房產證上又沒有我的名字,婚後我們會一起還貸,請問下律師:1、這樣做我的風險大不大?

2、婚後房產證能否加上我的姓名?我們要如何約定?謝謝

在婚前買房,領了結婚證之後房子才交付可辦理房產證,請問房子算是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8樓:甜美志偉

住房只要是登記在你一人名下,又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此類情況,住房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而不看房產證領取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婚後財產的判定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時在開發商那邊買房的時候是怎麼留的資訊呢?

如果留的兩人的,有可能就是雙方共有,也有可能是單獨所有,。具體問題開發商那邊在房管局的備案情況

如果只留個人的,那應該就是一個人的了額

你好,房子是婚前女方父母給出的首付款,然後籤合同時已經結婚,寫的兩個人的名字,離婚後應該怎麼分割

住房實行的是登記制度,規定住房產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合法所有。該住房雖然是婚前購買,但是房產證登記人是兩位當事人姓名,那麼住房產權是兩位共有,在離婚時需要雙方自行協議住房分割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父母婚前出資部分,如果沒有事先書面約定是贈與子女個人所有,那麼父母的出資屬於對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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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東西,這事兒不算偷竊,但是,有 轉移財產 之嫌。你們是不是已經決定離婚了版?如果真的已權經決定了,那麼就趕緊把手續辦了,財產劃分清楚,是你的自然要拿走,他就無權干涉。如果你倆現在還只是在 鬧 離婚,而並沒有真正決定離婚的話。他現在不許你拿東西,其實可以看作是一種 挽留 跟你一樣,只是口頭上吵得熱...

結婚前父母親給兒子買的房子,結婚後兒媳婦名字新增上了,現在兒媳婦要賣房子,兒媳婦有權利賣房子嗎

現在是媳婦又買了這個房子其實很多時候他是可以標著兩個人的名字。所以最好就不要讓她單獨購買。她為什麼要賣房子?自己有多少權利,心理沒數 我國bai婚姻法解釋 一 第 du17條相關規定,zhi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夫妻dao共同財專產的權利,像房子這種不屬動產,應該徵求另一方同意才能處置,婚前父母給一方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