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演變,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演變

2021-03-27 15:37:10 字數 2244 閱讀 4131

1樓:匿名使用者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進行刑事制裁、維護社會穩定的有力工具。自從人類社會進入文明社會開始,犯罪現象就從來沒有消退過,而且也永遠不可能消失。自從國家正權的建立,就代表著公力救濟取代了私力報復,國家成為了唯一有權行使刑罰權的主體,從此,人類告別了原始社會時期的血親復仇,人類向文明和理性邁進了一大步。

由於原始社會的報復思想的痕跡依然存在,所以在最初的奴隸社會時期,刑罰多為肉刑,較為野忙。對於夏代和商代的刑罰制度,目前還缺乏有效的考古證據,僅能根據史書記載略知一二。在西周時期,禮法並存,統治者實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刑事政策,認為治國應當以德為主,以刑為輔。

這一時期,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奴隸制五刑,即墨、劓、刖、宮、大辟。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由奴隸制經濟形態向封建制經濟形態過渡的一個時期,而戰國時期被多數歷史學家定義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開始.這一時期,刑罰制度主要還是沿襲了西周的刑種,總體上沒有大的變化.值得提出的是,這一時期,大量的成文法出現並向社會頒佈(在這以前的朝代中,由於受當時宗教思想的影響,統治者制定法律但不公之於眾),如《鑄刑書》\《竹刑》\《鑄刑鼎》和《法經》,其中以魏國法家改革派李悝頒佈的《法經》影響最大.

秦國在商鞅變法中,改法為律,同時規定了什伍連坐的制度,把全國百姓五戶編為一伍,十戶編為一什,在什伍組織中,一人犯罪,其他人必須向官府舉報,否則要連坐受刑.按照秦國的法律,告奸者與殺敵一樣受賞,而匿奸者與降敵同罪.

秦朝統一以後,基本上沿用了原來秦國的刑種.當時全國統一的法典是《秦律》.秦朝的法定刑有黥刑\劓刑\徒刑\宮刑\死刑\罰金刑\株連刑等等.

其中的徒刑非常完善,從重到輕分為:(一)城春(男犯)城春舂(女犯)(二)鬼薪(男)白燦(女)(三)隸臣(男)隸妾(女).其勞役的時間和勞動強度依次遞減,且女犯的勞動強度小於男犯.

這一徒刑不僅有效地懲罰了犯罪,同時也給當時修築長城等大型工程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

秦朝的法律過於嚴苛,這是導致秦朝迅速滅亡的一個次要原因.所以後來的西漢統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訓,實行了較為寬鬆的刑事政策.漢文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下令廢除肉刑制度的皇帝,他將斬左趾改為了笞五百,把斬右趾改為了棄市.

漢景帝繼續執行廢肉刑的政策,他下令廢除了宮刑(但宮刑在漢武帝時期又恢復了),同時規定笞刑不得超過二百,行刑時不得換人,以盡最大限度防止受刑人死亡的情況.

漢亡以後,中國歷史進入了長達300多年的大**\大動盪時期.這一時期,各個割據政權雖然在法律制度上多有變革(如改變刑法典的結構,魏律將具律改為刑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北齊律》將名和例合併,置於律首;增加了若干保護封建統治階級特權的法律制度,比如八議制度\官當制度,等等),然後在刑種上沒有多大改革.

隋朝時,中國終於確立了封建制五刑,從而奴隸制五刑徹底結束.隋文帝制定了《開皇律》,減輕了刑罰的殘酷性,規定滅族刑僅適用於謀反\謀大逆和謀叛三個罪名,將笞\杖\徒\流\死規定為法定的刑種(即封建制五刑).唐代基本上繼承了隋朝的刑罰內容,規定死刑只採取絞和斬兩種方式(絞刑輕,斬刑重).

當時全國的刑罰分為二十等,分別是笞十,笞二下,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2000裡,流2500裡,流3000裡,絞,斬.唐律還限制了刑訊制度,規定拷打犯人只能用杖刑,且所杖之數不得超過100下(對於輕刑犯,所仗之數不得重於可能判處的刑罰數目).

五代時期,統治者第一次執行了凌遲死刑。而這一制度被遼朝所沿用,並且第一次成為了法定刑。而且,這一時期宋朝的刑罰制度也趨於嚴苛,除了五刑以外,又出現了刺配刑,這是將古代的墨刑又恢復了,應當可以說是刑罰制度的一大倒退。

元朝統一以後,基本上沿用了自隋唐時期形成的封建制五刑的制度,不過元朝對於笞和杖刑的數目不一樣,分別是十

七、二十

七、三十七,如此直至一百零七;同時,元朝廢除了絞刑,死刑改為斬和凌遲兩等。隨後的明清兩代沿用了元朝的死刑制度,用斬和凌遲兩種方法執行死刑。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後,大興酷刑,他認為元朝滅亡的原因是法令不嚴,且執法不嚴,提出了「明刑弼教」的刑法思想,實際就是重刑主義,於是在制定了《大明律》以後又制定了「御製大誥」,在〈〈大誥〉〉裡,大量的古代殘酷刑罰被恢復,如剝皮、抽筋、梟首等等。由於明代廠衛制度的設立,錦衣衛有權在朝堂上實行廷杖,就是當場用大棒杖擊大臣,受刑者大量死去。同時,明朝還發明瞭「立枷」,就是一個重達300斤的夾子,犯人一旦戴上,肯定會在三天以內痛苦地死去。

清朝繼續沿用封建制五刑,並且廢除了明朝的一些殘酷的刑罰,但是仍然保留了凌遲。清代的刑訊制度也較為寬鬆,規定拷打犯人,每次杖刑不得超過三十,對於殺人、強盜等重刑犯,允許使用夾棍(夾男犯人的腳)和拶指(夾女犯的手指),但兩種刑罰對於同一犯人均不得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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