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了看守所多久才可以判刑

2021-03-13 18:51:04 字數 4528 閱讀 9547

1樓: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被羈押在看守所有以下行為可以從寬處罰

1、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2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4)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贓款贓物被依法追繳,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對於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退贓退賠的,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

2樓: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關入看守所到判刑也需要三四個月的時間。如果流竄作案、團伙犯罪的,時間會更長一些。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員簽名。

第一百八十五條 合議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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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百八十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3樓:匿名使用者

進了看守所多久才可以判刑需要視情況而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刑事犯罪的刑事訴訟期限,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刑,選用普通程式的需要六個月左右 ;如果涉及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可能量刑在十年以上的重大案件 ,依法予以延長期限 。

5樓:土流集團

一般是你進看守所,如果你的案子大的話,7天內警察會讓你籤延長拘留證明,一個月就會籤逮捕證明,最長的是42天。然後3個月內包括你前面的逮捕時間在內,檢察機關就會給你發一張告知,就是叫你家裡給你請律師,半個月內就會提檢審,就是問你案 情的經過,再半個月就會下起訴書,半個月**。半個月下判決書,半個月下執行書,總之就是 逮捕--告知--檢審--起訴--**--判決--執行-- 大概6個月左右吧 如果你要上訴的話,就要多3個月左右 不上訴一般就是6個月以內就會下判決書,上訴的話就會多3個月。

也就是9個月 還不明白啊 6個月以內就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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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看守所轉到監獄是不是判刑了,看守所和監獄有什麼不一樣,判刑了就要轉到監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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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了在看守所能探監判刑後多久可以探視?

刑事判決書生效後,按規定家屬可以會見罪犯,但執行書送達看守所後很短的時間內就會將罪犯送入監獄,所以看守所一般不會安排會見。當然,如果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的,看守所會按規定安排會見。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