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有沒法律規定收貨方必須在多長期限內驗收

2021-03-05 09:22:04 字數 1499 閱讀 9141

1樓:劉永方律師

1、買賣合同中,《合同法》規定了收貨方驗收的期限。

2、《合同法》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3、根據上述規定,《合同法》規定的收貨方的驗收期限有以下幾種:

(1)有約定的,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驗收;

(2)未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驗收,這個合理期限就是指收貨方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期限;

(3)無法確定合理期限的,檢驗期限為2年;

(4)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5)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不受上述四項的限制。

2樓:濟南程律師

買賣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可以另行協商,另行協商不成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驗收,這個合理的期限,沒有嚴格的標準,因案不同。當然,作為出賣方,也可以給予買受方合理的期限。

3樓:永世回眸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於沒有約定驗收期的,應當及時驗收,但並未有明確期限規定.不過有個最長的二年期,當然了,並不等於都會認定一定要超過二年才會認定合格.

下面是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4樓:經濟糾紛律師團

您好,我國《合同法》主要是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合同本身具體交易細節的規定需要當事人雙方自己約定,只要約定不損害國家利益、違反國家強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合同法會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予以保護。您說的收貨方接收時間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或交易習慣自己約定在合同中。

5樓:匿名使用者

有呀,這是必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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