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後可以加成員嗎

2021-03-03 22:10:48 字數 5112 閱讀 304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加,不過按照程式,加入後,你的社員人數增加了,是需要到工商部門更新你的成員數的,不過,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加入一個就去工商登記一次,一般來講,根據你的入社情況,半年或者一年備註更新一次即可。

2樓:秋實合作社

可以以自己的實力

社員越多越好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不出資嗎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是成員出資。成員出資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立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儘管如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是把成員是否出資、如何出資、出多少資、出資如何參與盈餘分配等問題交由合作社章程決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成員募集資金的總量,應根據合作社經營業務的發展需要,並根據成員的經濟狀況,量力而行,也可以根據事業的發展,分次進行。

成員出資數量、形式、時限、每股多少錢、盈餘分配等,都應當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

4樓:倚天屠龍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成員最低出資額限制,也就是說你出資10元或20元甚至更低也可以,但你這樣做也要符合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同時履行必要義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人必須是全部成員嗎?部分成員可以嗎? 10

5樓:aa微湖來客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

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什麼情況下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成員代表大會是代表機關,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代表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版法》規定,成員超權過150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的產生辦法、任期、代表比例,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會議召集等事項,應當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

某個合作社成員總數達到這一規模,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該法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而是應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並由章程加以明確。一般而言,由於一些規模較大的合作社,難以保證召開成員大會時的出席人數達到成員總數2/3以上這一法定要求,在這種條件下,為了保證合作社成員能夠依法行使表決權的權利,降低召開成員大會的成本,提高議事效率,可以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不屬於權力機構,只是代表機構,不具有成員大會的權利,只能依據章程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發展規模、

成員分佈地域等不同情況,要求所有成員在統一的回時間內集中在一起召開成員大答會往往難以實現。為了保證合作社成員能夠依法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降低召開成員大會的成本,提高議事效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成員超過150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成員總數達到這一規模的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不作強制性規定,需要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應當在章程中載明相關事項並按照章程的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成員大會是法定的合作社的權力機構,而成員代表大會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設機構。成員代表大會與成員大會的職權也不盡相同,成員大會行使法律賦予的七項職權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而成員代表大會只能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職權或者全部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有什麼要求?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成員的資格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在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下,允許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廣機構、科技協會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這樣,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提高經營水平,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

9樓:七臺河李陽平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其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責任進行了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員 中有具體回答: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總數的80%。

法律規定,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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