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是否可反悔,死亡賠償協議可否反悔

2021-03-03 21:48:53 字數 5304 閱讀 1059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抄的賠償協議具有法襲律約束力bai,各方應當自du覺遵守、履行,一zhi般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如果dao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都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死亡賠償協議可否反悔

2樓:匿名使用者

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賠償協議無效。

理由是: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絕對、確定、當然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因此,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不符合法定有效條件,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調解協議。」該《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只有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 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經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

三、如果認可該賠償協議,在當事人達成了協議又反悔的情況下,協議就得不到履行,將成為新的爭議,而又沒有經過公證或由法院製作成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如果當事人反悔,訂立的賠償協議就不能實現解決賠償爭議的目的。在反悔不能實現其目的的條件下,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對協議的反悔權而使其訂立的賠償協議無效。

四、從人身損害糾紛的性質來看,是一種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對國家所負的責任,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它不取決行為人的個人意願,既然法律已經對賠償數額作出了明確規定,賠償義務人又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依據賠償義務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給賠償權利人以充分的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賠償協議有效。

理由是:

一、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的行為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協議的內容就應當受法律保護,雙方不能反悔。

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當真誠老實,恪守信用,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護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社會秩序的保障。允許雙方當事人無條件反悔,亦即承認民事行為能力並無瑕疵的人「出而反爾」,縱容了當事人的投機取巧行為,否定了民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四、從當事人處分原則看,允許反悔是對其自認的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決定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是,處分權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毫無節制地任意處分,當事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自食其言,輕易否定自己的承諾。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也有自認的規定,即當事人必須誠實守信,恪守承諾,所作的陳述或者所為的行為必須前後一致,沒有相應證據和合理解釋,當事人不能推翻自己所作的陳述。雙方當事人已經作出對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自認,對協議就不能反悔。

四、允許當事人反悔,為惡意當事人拖延訴訟提供了便利,損害了善意協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於協議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部分當事人就藉助協商過程,利用協商與請求訴訟的時間差,進行規避法律的活動,達到推遲訴訟、延長訴訟過程,遲延履行義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善意當事人參與協商調解,是希望能夠妥善解決雙方存在的損害賠償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只是藉助協議拖延訴訟或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善意當事人對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得到履行的合理預期就會落空,也就為一些不守誠實信用的當事人開了方便之門,損害了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允許當事人反悔,從長遠來看,不利於受害者的保護。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達成並履行完畢後,賠償權利人對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反悔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如果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審理,會引起賠償義務人的訴累,進而讓社會公眾對誠實信用失去信心。長此以往,全社會就會形成信用危機。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後,賠償義務人就不會與受害人達**身損害賠償協議。因為達**身損害賠償協議也是無效的,在先行賠償後,還有可能再導致訴訟,賠償數額還得重新確定。當事人就會形成賠償數額自己作出的處理決定無效,最終還是要由法院裁決的觀念。

賠償義務人就會等法院裁決了再行賠償,這樣不利於受害人得到及時的**,也不利於對受害者的權益進行保護。

理由是:

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在審判實踐中,要針對訴訟請求進行審查,關鍵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般情況下講,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無效或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從事的民事行為,則該種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因重大誤解而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則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然,行為人在行為時之所以有重大誤解,也有可能是因為另一方採取欺詐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其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而使其發生重大誤解的,此時該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而並非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另外就是看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顯失公平。

如存在以上情況,則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人民法院應根據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審理。

二、對於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一般應認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但對協議中少列的應當賠償的事項,賠償權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項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因為,雖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達成了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但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少列的賠償事項,當事人之間並沒有達成協議。其實質表現為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一部分達成了協議,一部分沒有達成協議。

對達成協議的部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為有效,即對達成的協議認定為有效;對沒有達成協議的一部分,應對賠償權利人以充分保護,賠償權利人可就沒有達成的部分的賠償事項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

三、當事人籠統地達成一次性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沒有分項列出各項賠償金額的,且已經履行完畢的。應當認為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置,只要其處分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構成權利的濫用,對其行為法律應予認定有效。當事人反悔的,符合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應不予以支援。

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後又反悔怎麼辦?賠償協議有效嗎?

3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後,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採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署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把所謂的「私了協議」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

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示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4樓:專揀米粒

賠償協議有效。

1、反悔賠償協議,必須有正當理由,如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銷『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2、無正當理由,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與**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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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協議書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死亡賠償協議書賠償協議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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