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回案發現場屬於什麼心態

2021-03-03 21:48:53 字數 979 閱讀 4432

1樓:氰鸞

犯罪已經既遂,如果犯罪嫌疑人返回現場,被**稍加詢問即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警察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出來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指認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的哪一條

2樓:沸融熔

警察提審犯人指認現場的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具體法律條文和解釋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找到了犯罪現場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認,得到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的意義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但這是一個可以有的程式,而並不是刑事訴訟中必要的程式。

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五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公安機關就可以拿著他的辨認筆錄去定案移送檢察機關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

警察帶犯罪嫌疑人去案發現場是證明已經構成犯罪了嗎

5樓:鄭州馬律師

警察帶犯罪嫌疑人去案發現場是案件偵查工作一部分,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已被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6樓:張進

這個一般稱為指認或者辨認現場,是嫌疑人歸案後的常規動作。通常表明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比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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