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協議書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死亡賠償協議書賠償協議書區別

2021-03-07 06:52:33 字數 4406 閱讀 6204

1樓:匿名使用者

1、既然有賠償協議:對方不履行的,你必須注意應在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後二年內起訴,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你方會喪失勝訴權,無法再請求法律的保護,如果窯廠堅持不再給錢,你朋友家就得不到什麼了。

2、其實,你朋友的父親是在工作時間死亡,應屬於工傷,完會可以通過認定工傷解決,但既然有協議、你朋友家也認可,就抓緊時間起訴吧,還想提醒的是:起訴前注意申請保全窯廠的財產。

2樓:月光下的星期

死亡賠償協議書格式:

﹡﹡﹡在窯廠幹活後沒回家,就睡在那裡,但沒醒來,去世了。雙方願達成賠償協議,窯廠承包人一次性願意賠償死亡者﹡﹡﹡元,死亡者家屬不再追究窯廠其他責任,本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他沒有爭議。

簽字後即生效,當即支付現金。

雙方簽字

3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只要還在訴訟期內,你的朋友直接帶上協議委託律師去法院起訴。

個人能力解決不了,那就只有走法律程式了,起訴前一定要記得對對方財產進行保全,以免到時候法院判決了而對方不執行。

4樓:北京律師

協議書就是合同呀!

根據合同去當地法院訴訟,勝訴概率很高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死亡賠償協議書」就去法院起訴啊

6樓:敢與日月爭光輝

那就走法律程式吧 不怕他不還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死亡賠償協議書 賠償協議書 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就協議名稱而言,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實際上認可了受害人的受傷性質為工傷,而死亡賠償協議書並未體現這一點。有些用人單位用此方法規避工傷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標題無緊要,內容是關鍵。因此在賠償協議書中注意:1、明確支付的是工傷死亡賠償款。

2、明確具體的賠償專案,不能缺少《工傷保險條例》中因公死亡所享受的保險待遇的任何專案。

3、賠償標準不低於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的正常標準。

4、明確賠償事宜已一次性了結。

5、家屬簽字不能代簽。

這樣的話,就不必擔心家屬反悔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標題不是問題的關鍵,以上三個名字都可以。主要是內容,寫明你為什麼賠償給對方,把你希望了結此事的全部內容寫上去,把你擔心不能了結的問題全部在協議中寫明,並聲稱協議達成後後全部了結。

10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賠償協議書》裡包含了是因工死亡的!這些內容基本上是全的,不會再有另類文章!注意內容的詳細 雙方認可就符合法律程式!!

死亡賠償協議可否反悔

11樓:匿名使用者

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賠償協議無效。

理由是: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絕對、確定、當然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因此,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不符合法定有效條件,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調解協議。」該《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只有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 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經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

三、如果認可該賠償協議,在當事人達成了協議又反悔的情況下,協議就得不到履行,將成為新的爭議,而又沒有經過公證或由法院製作成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如果當事人反悔,訂立的賠償協議就不能實現解決賠償爭議的目的。在反悔不能實現其目的的條件下,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對協議的反悔權而使其訂立的賠償協議無效。

四、從人身損害糾紛的性質來看,是一種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對國家所負的責任,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它不取決行為人的個人意願,既然法律已經對賠償數額作出了明確規定,賠償義務人又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依據賠償義務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給賠償權利人以充分的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賠償協議有效。

理由是:

一、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的行為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協議的內容就應當受法律保護,雙方不能反悔。

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當真誠老實,恪守信用,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護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社會秩序的保障。允許雙方當事人無條件反悔,亦即承認民事行為能力並無瑕疵的人「出而反爾」,縱容了當事人的投機取巧行為,否定了民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四、從當事人處分原則看,允許反悔是對其自認的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決定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是,處分權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毫無節制地任意處分,當事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自食其言,輕易否定自己的承諾。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也有自認的規定,即當事人必須誠實守信,恪守承諾,所作的陳述或者所為的行為必須前後一致,沒有相應證據和合理解釋,當事人不能推翻自己所作的陳述。雙方當事人已經作出對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自認,對協議就不能反悔。

四、允許當事人反悔,為惡意當事人拖延訴訟提供了便利,損害了善意協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於協議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部分當事人就藉助協商過程,利用協商與請求訴訟的時間差,進行規避法律的活動,達到推遲訴訟、延長訴訟過程,遲延履行義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善意當事人參與協商調解,是希望能夠妥善解決雙方存在的損害賠償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只是藉助協議拖延訴訟或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善意當事人對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得到履行的合理預期就會落空,也就為一些不守誠實信用的當事人開了方便之門,損害了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允許當事人反悔,從長遠來看,不利於受害者的保護。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達成並履行完畢後,賠償權利人對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反悔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如果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審理,會引起賠償義務人的訴累,進而讓社會公眾對誠實信用失去信心。長此以往,全社會就會形成信用危機。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後,賠償義務人就不會與受害人達**身損害賠償協議。因為達**身損害賠償協議也是無效的,在先行賠償後,還有可能再導致訴訟,賠償數額還得重新確定。當事人就會形成賠償數額自己作出的處理決定無效,最終還是要由法院裁決的觀念。

賠償義務人就會等法院裁決了再行賠償,這樣不利於受害人得到及時的**,也不利於對受害者的權益進行保護。

理由是:

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在審判實踐中,要針對訴訟請求進行審查,關鍵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般情況下講,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無效或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從事的民事行為,則該種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因重大誤解而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則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然,行為人在行為時之所以有重大誤解,也有可能是因為另一方採取欺詐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其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而使其發生重大誤解的,此時該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而並非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另外就是看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顯失公平。

如存在以上情況,則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人民法院應根據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審理。

二、對於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一般應認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但對協議中少列的應當賠償的事項,賠償權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項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因為,雖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達成了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但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少列的賠償事項,當事人之間並沒有達成協議。其實質表現為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一部分達成了協議,一部分沒有達成協議。

對達成協議的部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為有效,即對達成的協議認定為有效;對沒有達成協議的一部分,應對賠償權利人以充分保護,賠償權利人可就沒有達成的部分的賠償事項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

三、當事人籠統地達成一次性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沒有分項列出各項賠償金額的,且已經履行完畢的。應當認為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置,只要其處分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構成權利的濫用,對其行為法律應予認定有效。當事人反悔的,符合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應不予以支援。

已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是否可反悔,死亡賠償協議可否反悔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抄的賠償協議具有法襲律約束力bai,各方應當自du覺遵守 履行,一zhi般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如果dao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 脅迫的手段簽訂的,都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決。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

工傷死亡後未達成協議賠償,可以辦死亡證嗎

辦理死亡證明書,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 或者患職業病 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職工因為工傷死亡,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需要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承擔賠償...

工傷死亡雙方已經簽訂賠償協議並支付部分後,餘下的部分還需要工

職工在工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願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後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籤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參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十四條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