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滅失後代位物的理解。

2025-07-24 07:00:19 字數 2853 閱讀 3772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這裡的規定是什麼意思呢,大家都看過《西遊記》吧,孫大聖在跟二郎神打的時候,變換了很多的東西,什麼蛇啊、鶴啊、雞啊、房子啊,但任你怎麼七十二變,二郎神的三隻眼也要把你鎖定!咱們這裡的抵押物就像是孫悟空,不管是賣了,還是壞了,都是有替代物的,只不過是從乙個形式轉化為另外乙個形式,例如轉化為保險金、賠償金、轉讓價款等,但實質這些都是「抵押物」,都是可以代替抵押物來進行清償的。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及其代位物是什麼意思

2樓:網友

抵押物及其代位物就是抵押標的(如:房子、車等)。

3樓:紅豆妹子

抵押物:抵押合同中抵押的物件,法律上成為抵押標的。就是說,債權得不到保證了之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權的物件。

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物/賠償金。舉例:抵押物是車子,當你出了交通事故,得到的保險金或者賠償金,以此代替為抵押物的賠償物/賠償金。

抵押權是物權,所以是基於「物」的權利,當「抵押物」不在了,則以賠償物或賠償金代替。成為「代位」。

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是什麼意思

4樓:然若凌

根據學界的通說,所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也稱為抵押權的代位性或代物擔保性,它是指當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成為了抵押權標的物的代替物,從而使抵押權人可以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的賠償金被稱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償物」。

抵押物被毀損、滅失或被徵用了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存在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是由於抵押人的行為所致,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第二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其抵押物的價值轉化為其他形態時,因抵押權設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態的價值應當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因抵押物滅失、毀損所得的賠償金、保險金等代位物,抵押權人有權以賠償金、保險金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第三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因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又沒有得到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而消滅。

徵用是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有償地、強制性地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徵為國家所有的行為。例如,國家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因此,抵押物被徵用的,抵押人將得到補償費,適用上述第二種情況,補償費應當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仍然存在於抵押物的補償費上。

抵押物滅失後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6樓:網友

你好!一般情況下,由於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

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

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並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確的乙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並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於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是因為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抵押物的價值而優先受償,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事實上無法實現,但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即抵押物的絕對消滅),抵押權才歸於消滅。由此可見,抵押權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並不當然消滅,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後所得價金(比如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對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採取保全措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有明確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

希望能幫到你。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滅失怎麼辦?質押物滅失呢?

7樓:血紅猩猩

1.抵押人的過錯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恢復價值,或者補充擔保2.非抵押人過錯的,只能就抵押物的賠償金行使物上代位權。

非質押權人責任的,可以要求補充擔保。可以對侵權人提出賠償。

質押權人責任的,要負責賠償。

誰能跟我具體講一下物權法裡面講的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8樓:網友

首先,物上代位性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徵。由於擔保物權人設立擔保物權並不以佔有和利用擔保財產為目的,而是以支配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為目的。所以,即使擔保財產本身已經毀損、滅失,只要該擔保財產交換價值的替代物還存在,該擔保物權的效力就移轉到了該替代物上了。

給你舉個小例子吧,比如說你朋友跟你借錢,但是你害怕他到時候還不上,於是你們就針對他的膝上型電腦設定了擔保物權。結果債權期限到了,他無力償還並且他的筆記本也被別人不小心砸爛而獲得賠償4000元,那麼你就可以針對這4000元主張你的權利。這也就是物上代位性。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o(∩_o

9樓:網友

比如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毀損的,此時抵押權並不消滅,而是繼續存在於原滅失抵押物的保險金或賠償金上。此即為擔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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