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處罰書下來了對方有沒有傷情鑑定都知道吧

2025-07-11 19:25:20 字數 5318 閱讀 6694

1樓:網友

在治安案件處罰書中,是否需要傷情鑑定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案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傷情,那麼傷情鑑定會成為案件處理的重要依據。如果案件中不存在被害人的傷情,那麼就不需要進行傷情鑑定。

在涉及到傷情鑑定的案件中,傷情鑑定是對被害人傷情的專業鑑定和證明。通過傷情鑑定,可以確定被害人的傷情程度和**方案,為案件處理提供有力的證據和依據。因此,在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案件中,應該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鑑定。

如果被害人拒絕進行傷情鑑定,其可能會影響案件處理和賠償等後續事宜。

針對治安案件處罰書下來後的處理,建議當事人應該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如實講述案發經過和橡尺自己的情況。如果存在被害人傷情的情況,應該積極配合進行傷情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相梁缺高應的處理措施。同時扮螞,當事人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瞭解自己的權益和應該採取的措施。

總之,在涉及到治安案件處罰書的處理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和配合。如果存在被害人傷情的情況,應該積極配合進行傷情鑑定,並按照鑑定結果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當然,也應該瞭解自己的權益和應該採取的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圓夢金玉

是的,治安案件處罰書通常會要求受害人進行傷兆族凳族旅情鑑定,並根據傷害程度和**費用等因素來確定對被告的處罰。如果對方沒有穗笑進行傷情鑑定,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處理和判決結果。因此,傷情鑑定對於治安案件的處理是非常關鍵的。

治安處罰需要傷情鑑定嗎

3樓:金雅東

治安處罰案件中若對案件內容有爭議的,則需要對其進行鑑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攜飢的檢查證明檔案圓伍。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派出所按治安案件處理後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做傷情鑑定?

4樓:李亞東

當然可以,應該說派出所也是司法機關,但是派出所調解的案件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雙方不按調解協議執行,那就只有到法院起訴了。在公安受理案件24小時內就可以做傷情鑑定的,如果在打架後出現了受傷比較嚴重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傷情穩定後再進行鑑定的,一般情況下傷情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法律分析傷情鑑定流程是什麼:1、委託:(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3、初次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4、複核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乙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5樓:t藍色

先經過鑑定,如果構成輕傷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導致受害人輕傷,就涉嫌故意傷害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微傷,可以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你現在的傷情鑑定結果尚未出來,暫時無法決定對方應該受到何種處罰,也不存在對方的保釋問題,對方應該賠償你的經濟損失,必要的時候等派出所處理後,到法院起訴解決。

一、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6樓:城鄉統籌黃景城

這個沒問題,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後,並不影響受害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加害人民事責任,人身傷害鑑定是可以做的,結果也可以作為索賠的依據。

7樓:網友

這種情況下,派出所是有權這麼處理的!

派出所的民警需要對傷情進性初步判斷,並交付有權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果涉嫌輕傷(輕傷實際可不輕)以上的案件,派出所應當將其作為普通傷害案件,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這樣該案件就成為乙個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負責處理。

如果是輕微傷,一般情況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8樓:次逸秀

你說的是兩件事,一是治安處罰,二是傷情鑑定。這兩件事是關聯的。你是可以申請傷情鑑定,不矛盾。

傷情鑑定沒有出來前,派出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嗎?

9樓:彳亍南柯一夢

可以《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一是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範;二是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四是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10樓:網友

在傷情鑑定沒有意見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是不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12修訂)第七十二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鑑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

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人進行鑑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鑑定聘請書。

11樓:段燁於梅

法鬥士網胡志丹律師為您解答:傷情鑑定也是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依據沒有出來之前一般不會直接就處罰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需要詳詢或者委託**可以致電如解答滿意可以好評。

13樓:網友

不可以,先處罰後取證是違法行政行為。

派出所處罰書出來了但對方還沒鑑定傷情我怎麼才能知道對方是什麼傷?

14樓:

摘要。如果你想知道,可以直接問警察。

從某種理論上來說,沒鑑定傷情對你來說是有好處的,如果說經過鑑定構成輕傷的話,那麼你就會涉嫌故意傷害罪了,是刑事犯罪。

派出所處罰書出來了但對方還沒鑑定傷情我怎麼才能知道對方是什麼傷?

如果你想知道,可以直接問警察。從某種理論上來說,沒鑑定傷情對你來說是有好處的,如果說經舉睜搭過鑑定構成輕傷早滑的話,那麼你就會涉嫌故意傷害罪了,是刑事犯罪。正拿。

辦案民警說頭外傷。

那就別管了,警察是簡易處理了。如果去鑑定,流程麻煩,還有腦**等無法衡量的傷,對你更麻煩。

治安處罰一定要傷情鑑定麼

15樓:空谷盤

不是必須傷情鑑定。

可以不經鑑定的情形:如果傷勢一目瞭然,具有明顯外傷,公安機關能夠確定受到傷害、並應依法予以治安處罰的。

必須通過鑑定的情形:沒有明顯外傷、或者受傷非常輕微,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治安處罰,而受害方堅持要處罰對方的,必須進行傷情鑑定,依據鑑定結果確定是否予以治安處罰。

派出所有權利出具「傷情鑑定書」嗎?

16樓:51cto鄧鵬

傷情鑑定書並不是派出所出具的,而是本人委託其他機構鑑定並出具。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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