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生活的曉達人
人防工程就是人民防空工程,對於戰爭時期所使用的防空工事。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高層建築都需要人防工程的。
人防工程配置的裝置一般為人防呼叫按鈕、人防控制箱、人防燈箱。近年來隨著城市發展,城市空間日益緊張,停車難的問題困擾著很多業主,有些人就開始打掘喊銷人防工程的主意,那麼人防工程的車位究竟怎樣呢?我們來看一下。
人防車位最新政策還是不判遊斷在變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笫五條規定,人防工程改造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律師認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
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國家鼓勵人防工程實行平戰結合,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法規明確此類「必建人防工程」不得**。不得**意味著無法轉讓所有權,房產部門也不核發必建人防工程的房產證。
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開發滲梁商為急於**成本,受利益驅使不再按月出租人防車位,改為強行以長期出租或附贈等形式向業主變相**人防車位,損害法律權威和公共利益。這裡也有一種情況,有些開發商超出必建義務還多建了一些人防工程。
這些超建人防工程是可以**並可以取得產權證的,並且產權年限與地面建築相同。
人防車位最新規定?
2樓:
2021民法典對人防車位的規定有,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是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2021年人防車位新政策人防車位在2021的新政策,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中的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擁有,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租李謹業主車位的需求情況下,開發商只擁有車位的使用權,不可以**,使用期限為20年,到期後才可以繼續租,開發商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費,如果國家發生戰爭的時候,就要無條件給國家徵擾衝用。根據我國《弊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車位的產權年限跟商品房的產權年限是一樣的,車位產權年限是70年。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檢視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
人防車位最新政策
3樓:夏越穎
人防車位最新政策人防車位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業主車位的需求下開發商只擁有車位的使用權不可以**。
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
具體如下:1、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建設機構可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相關個人和機構。國家戰時可強制徵用;
2、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第四十二條 群眾防空組織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
一)城建、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
二)衛生、醫藥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
五)郵電部門組建通訊隊;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紅十字會組織依法進行救護工作。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裝置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人防車位比例規定
4樓:律漸
法律分析:關於國家規定小區車位比例,一般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對應停車位佔建築面積的比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數字慎散規定,只規定了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要。
按照慣例,小區車位配比(樓盤入住總戶數與總車位的比例)要達到1:1以上,才能在一段時間內有效保證「停車不難」。但事實是,越是高階的專案,車位配比也就越高,因為售房的利潤能夠填補車位的造價;相反,一些定位不高的專案,車位配比則較低,很多剛需專案的車位配比只有至,即每戶只配備了不足乙個車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寬纖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應當積豎核極推進**資訊公開工作,逐步增加**資訊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資訊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資訊化管理,加強網際網絡**資訊公開平臺建設,推進**資訊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資訊公開**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關於人防車位的法律規定
5樓:方濤
法律分析: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孝隱。從使用角螞腔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發利用的,由使用單位負責,實行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對於居民小區來說,開發商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擁悶慎衫有人防工程地落車庫的使用權,其收益歸開發商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地落車庫不能售賣,只能出租。
人防車位最新規定
6樓:網友
產權車位 開發商擁有產權的地落車位,可用於**、出租或贈送,產權年限為70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
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公攤車位 (1)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又或者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
人防車位。國家人防工程內建設的車位屬於人防車位,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
中「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在不影響人防功能和滿足業主車位需求的情況下,投資建設方享有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可用於出租獲取收益,國家戰時無條件徵用。 地下停車位有必要買嗎 在上述三種型別車位中的公攤車位是不需要購買的,業主享有使用權。車位產權。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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