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當事人送達傳票到底有多難

2025-06-09 04:21:12 字數 3054 閱讀 6199

1樓:心誠法

不一樣的問題,都有規定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唯蠢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乎備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歲山毀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院傳票誰送達

2樓:王樓

法律分析:法院傳票可能是特快轉遞送達專員,或者是法院專員送達。法院傳票送達方式一般有以下的兩種:

1、特快轉遞送達,需要當事人簽收,裡面會有起訴書等法律文書;2、法院專員送世手達,告知當事人詳情,並遞交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國際的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中返坦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賣桐達。

法院送達傳票必須當事人帶著去嗎?

3樓:網友

不必。法院送達傳票有多種方式,有時候,**能通知到的,當事人又配合,為了方便處理案件,法院甚至不去發紙質傳票,或者在**當天向當事人發傳票。

如果對方當事人不配合,那麼法律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傳票。可是有些當事人相當不配合,不簽收傳票,郵件被退回法院。這時候,如果有對方的詳細位址,法院為了案件能順利進行,就會自己到當事人的單位或家裡,去直接送達傳票。

而為了更方便的找到對方當事人,法官往往讓當事人一起去。

4樓:野馬幫何莫

當事人或者訴訟**人。

5樓:本夢之

不一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別人。

法院送達傳票的規定是怎樣的

6樓:廖顯堂

法律分析:傳票是法院特定程式及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傳票的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好姿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式的順拍散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友賀絕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裡,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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