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技術型企業,控股股東不是核心技術人員是PE,上市是否會有障礙?

2025-06-05 14:20:11 字數 4014 閱讀 4028

1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報 | 手機看** 登陸創業板尚未滿月的博謹雀雅生物今日披露,3月20日,公司接控股股東深圳高特佳投資集團通知,高特佳集團股東廣西鑫盟投資(持有高特佳集團股權)將其所持股權協議轉讓給佳興和潤投資和江蘇匯鴻國際。 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後,佳興和潤持有高祥鉛早特佳集團1300萬股,佔高特佳集團註冊資本的;江蘇匯鴻持有2300萬股,佔高特佳集團註冊資本的。高特佳集團董事長蔡達建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方式將合計持有高特佳集團6800萬股,佔其註冊資本的。

公告稱,上述股權受讓完成後,激粗控股股東高特佳集團的股權結構仍然比較分散,無單一股東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能單獨實際控制高特佳集團。因此高特佳集團仍然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博雅生物亦無實際控制人。

2樓:宜木琴夏瑤

這個不可存在將來重大年夜經營不肯定性很惆悵。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構成減分項嗎?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各盡其職。我覺得這樣的結構和組合倒是很好呀。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行,存在未來重大經營不確定性,很難過。

請教乙個問題,控股股東為行業協會的企業能否上市呢

5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沒有實際控制人,上市玄,與工會持股性質是一樣的。參考工會持股的規定,要處理股權,等2-3年才能申報上市。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他們基本上是做不到將股權量化到個人,除非是協會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

7樓:匿名使用者

無法將股份量化,意味著產權關係不明晰。我不知道這樣的公司能不能上市。

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

8樓:匿名使用者

單純作為乙個法律問題的話,我認為是可以擔任監事的,理由如下:首先,《章程指引》修訂於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實施於2002年1月7日,《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施行於2006年5月17日。根據法律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原則,《首發辦法》優於《治理準則》和《章程指引》其次,《首發辦法》是專門針對**首次公開發行制訂的,其地位又有些類似於ipo中的「基本法」,其效力優於其他兩者。

9樓:茹穹岑樂蓉

《首發辦法》和《治理規則》均為證監會的部門規章,從效力位階上應相同,但從頒發實施的時間上講,同意樓上關於新法優於舊法的判斷。但,從實踐角度來講,鑑於證監會的規章之間有不一致,個人認為從嚴宜好,不然屆時可能會被抓小辮子。

擬ipo是否可以存在與控股股東共同投資企業的情況

10樓:網友

這種情況很多,尤其是大國企股,存在很多聯營企業,部分聯營企業就是和控股股東共同出資的情形。上市後上市公司可能會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收購大股東持有的聯營企業股份,而將聯營企業並表,納入子公司。

一pe同時持有兩家擬上市公司5%~10%股份,且兩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是否存在上市障礙

11樓:手機使用者

個人認為,從現有規定看,不構成上市障礙。理由如下:1、pe投資機構不是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沒有違反首發管理辦法(主機板第19條、創業板第18條)關於同業競爭的規定。

2、pe投資機構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構成發行人的關聯方,但是pe機構與關聯方的業務不同,不構成同業競爭關係。兩個發行人與pe機構都不存在同業競爭關係。應該是可以解釋清楚的。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規定。《主機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係。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採取有效措施或承諾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檢視原帖》

12樓:

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pe,界定為擬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和主要股東,應披露pe是否與擬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pe本身可能與擬上市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但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pe如對另一家公司有重大影響(持股比例超過5%為其考量的標準之一),而該另一家公司與擬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則對於擬上市公司而言,可能存在上市障礙。 檢視原帖》

13樓:狗熊開心點

從法規層面,限制的是發行人與持股5%以上股東的同業競爭,而對於財務投資人投資同類上市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並未明確規定。但是這種同業的投資對被投企業來講是有利益衝突的。所以理解是證監會考慮這個問題還是會個案分析,看這種持股同類企業對發行人的實際影響程度。

14樓:公羊靜巧

對於中國證監會而言,要求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如果乙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麼在證監會便難以獲得通過。

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否則可能構成不必要的上市障礙。 檢視原帖》

15樓:僪初蘭

不構成同業競爭,能夠解釋清楚。不用太擔心。 檢視原帖》

16樓:充千邇

pe應該沒問題,如果是其他投資人呢?比如有類似業務的實體公司入股8%於某擬上市公司,是否一定構成同業競爭? 檢視原帖》

17樓:血刺銷魂兝

但pe在兩家公司裡都不是控股股東啊,這樣也會有障礙嗎?同業競爭不是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嗎?是否有什麼案例可以參考? 檢視原帖》

18樓:公尺修軍團

這應該是對其有重要影響的股東了,是有同業競爭影響的。 檢視原帖》

請教公司法高手:股份****(非上市)召開股東會是否需要律師見證?謝謝!

19樓:網友

不需要律師見證。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了股東會的決議需要律師見證後才生效的,則需要見證。

20樓:網友

不用,只要股東出席就可以了,而且可以不用全部股東出席.

21樓:網友

不需要。不是法定必須程式。只要你們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即可。我們公司就是你說的這種情形。

22樓:成都張小小

不需要 只要召開的程式合法 做好會議記錄 除非章程及其他檔案要求請律師見證。

請教大家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中,有沒有控股股東是外資企業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呀,比如港資,也算外資。很多都是先準備香港上市,結果轉投創業板。例子···暫時想不起來。

我們公司是獨資企業,其控股股東是國有控股公司,請問下我們公司的企業控股情況是不是還是屬於國有控股?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話說的比較矛盾,凡是涉及國家資源,儲備,以及軍事,和銀行大額金融等產業,基本是國有企業,在中國可以允許私企參股,但絕對不能超過比重到%49 ,所有行政行使權力都有***下轄的部門委派執行總裁,雖然經商,任期內保留行政級別,並且由***下轄監督部門不定期監督!所以不可能獨資企業,為國有控股,國有企業更不可能獨資控股!

25樓:灰色最終

因為你們的國有控股企業100%控股的,所以你們也屬於國有控股。

26樓:匿名使用者

相對國有控股!這樣說就闡明瞭 私企和國企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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